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渔船检验相关事宜的通知
泰政办〔2020〕41号

县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

  为理顺渔船检验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等事宜,推动渔船检验工作有序开展,保障渔船安全航行和作业,确保我县水上安全良好形势,根据《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职能交接期间渔船检验工作的通知》(明交海事〔2020〕4号)文件要求,现将渔船检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根据省政府〔2019〕36号专题会议纪要和三明市委编办(明委编办〔2018〕141号)文件精神,县委编办于2019年1月将渔船检验和监管职能划入县交通运输局。鉴于渔船检验系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检验类行政许可工作,目前福建省、市、县三级交通主管部门均无渔船检验资质机构,也无持证渔船验船人员,不具备依法实施渔船检验的资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及领导批示精神,借鉴福州、宁德等地市做法,明确我县渔船检验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农业农村局派遣持证验船师执行渔船检验工作,交通运输局要加强持证验船师人才培养,派遣业务人员协同开展渔船检验工作,尽快熟悉掌握渔检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二、强化协调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要提高思想认识,紧密沟通衔接,凝聚工作合力,按照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认真抓好到期渔船检验工作,厘清渔船检验相关手续、办理流程,严格把好渔船安全检验关,确保职能交接期间工作不断、节奏不乱、标准不降,全力保障我县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加快工作衔接。县农业农村局要尽快做好渔船资料交接工作,列出相关资料交接清单,按照规范要求将完整的渔船技术资料及检验相关台账移交县交通运输局。同时,县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要积极探索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渔船检验工作信息无缝衔接、实时共享,以确保后续渔船检验工作顺利开展。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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