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泰宁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政办〔2017〕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泰宁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10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

审核实施细则

县交通运输局  县公安局  县安监局

 

第一条  审核依据

为强化农村道路旅客运输源头安全管理,规范全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的联合审核工作,确保途经道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中途停靠站点、车辆技术标准、运行限速等通行条件相匹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闽交运〔201152号)及《关于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通行条件(试行)的补充通知》闽交运〔2011264)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核范围

对新增(延伸)农村客运班线进行通行条件审核,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道路(含改造后需重新恢复通行农村客运的农村道路和需延伸农村客运线路的农村道路)。泰政办〔2017〕61号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交通运输局 等部门泰宁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 通行条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泰宁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 审核实施细则 县交通运输局  县公安局  县安监局  第一条  审核依据 为强化农村道路旅客运输源头安全管理,规范全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的联合审核工作,确保途经道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中途停靠站点、车辆技术标准、运行限速等通行条件相匹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闽交运〔2011〕52号)以及《关于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通行条件(试行)的补充通知》(闽交运〔2011〕26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核范围 对新增(延伸)农村客运班线进行通行条件审核,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道路(含改造后需重新恢复通行农村客运的农村道路和需延伸农村客运线路的农村道路)。 第三条  审核内容 主要包括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保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     (一)通行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其技术指标、安全设施、桥涵等应参照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和福建省地方标准《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DB35/T740—200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验收合格的四级及以上的农村公路。     (二)采用福建省地方标准中的受限指标建设路段,应按要求加强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置。特殊情况下,农村公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12%,单车道转弯半径小于15米的急弯路面加宽值不应小于2.5米,道路桥梁承载能力应不小于6吨(轴荷)并同步限制桥梁通行车辆荷载。     (三)车辆的结构和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交通行业标准《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以及地方标准《福建省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DB35/T 95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三级及以上车况等级,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应当达到普通级及以上等级。 (五)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6.5米以上(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的三级及以下农村公路,车长应在7.5米以下;4.5—6.5米以下路面农村公路,车长应在6米及以下;3.5—4.5米以下路面农村公路,车长应在5.5米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六)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农村公路受限路段、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第四条  审核职责 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 (二)交通运输局所属工程管理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所实施对农村客运班线的道路技术条件审核,运输管理所实施农村客运班线车辆技术等级审核。 (三)县安监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拟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道路安全生产提出综合指导意见。 (四)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拟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及车辆技术条件和相关匹配情况提出建议。 (五)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拟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  审核程序 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乡(镇)人民政府事先应向县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函,并附拟通行客运班线《道路竣工(交工)验收鉴定书》复印件等相关道路建设技术信息资料。申请函基本内容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线路的道路名称、起止点、路面状况、道路宽度、通行线路所覆盖村(居)委、人员分布情况、道路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标志标牌设置情况等。 县交通运输局受函后,组织局属相关行业对拟开通线路道路技术条件进行审核,对道路技术标准达到农村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再组织县安监局、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道路客运企业对拟通行道路条件进行实地踏勘和联合审核。县运管所具体做好现场联合审核记录,整理好各种书面材料和影像资料,形成现场联合审核书面意见,建立联合审核工作台账档案。 通过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的农村道路,必须满足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交通标志标牌完善,且必须经过所有成员单位一致同意。 第六条  审核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弄虚作假。若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加强联合审核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县运管所、县公路分局、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运管所),具体负责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的各项工作,办公室成员从县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工程管理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所)、县安监局、县公路分局、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等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抽调组成。 (二)严格农村公路技术条件审核。对已建已验收并列入福建省公路数据库四级及以上的农村道路,需提供竣(交)工工程验收档案,依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核;对无法提供竣(交)工工程验收档案的农村道路需聘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机构对公路技术指标进行重新测设认定,所需测设资金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三)建立审核工作档案。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成员单位人员要在《泰宁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表》(附表)上签字。对有必要开通但部分条件需要整改的,在审核表中明确需整改的内容和事项,对审核符合通行条件的线路要在审核表中注明审核通过,所有审核资料由县运管所归类存档。 第七条  本细则要求的农村道路的有关技术指标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路工程竣工图或复测资料认定。 第八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时废止。  附件:泰宁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表 附件  泰宁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表  线路名称   所在乡(镇)    线路编号   道路技术等级    起  点   途径   终点    里  程   路面宽度    中途停靠站点   开通车型    公路安全设施    隧道、桥梁    整改意见    审核成员单位 人员签字    所在地乡(镇)意见     (盖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条  审核内容

主要包括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保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

    (一)通行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其技术指标、安全设施、桥涵等应参照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和福建省地方标准《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DB35/T740200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验收合格的四级及以上的农村公路。

    (二)采用福建省地方标准中的受限指标建设路段,应按要求加强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置。特殊情况下,农村公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12%,单车道转弯半径小于15米的急弯路面加宽值不应小于2.5米,道路桥梁承载能力应不小于6(轴荷)并同步限制桥梁通行车辆荷载。

    (三)车辆的结构和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交通行业标准《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以及地方标准《福建省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DB35/T 95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三级及以上车况等级,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应当达到普通级及以上等级。

(五)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6.5米以上(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的三级及以下农村公路,车长应在7.5米以下;4.56.5米以下路面农村公路,车长应在6米及以下;3.54.5米以下路面农村公路,车长应在5.5米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六)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农村公路受限路段、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第四条  审核职责

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

(二)交通运输局所属工程管理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所实施对农村客运班线的道路技术条件审核,运输管理所实施农村客运班线车辆技术等级审核。

(三)县安监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拟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道路安全生产提出综合指导意见。

(四)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拟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及车辆技术条件和相关匹配情况提出建议。

(五)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拟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  审核程序

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乡(镇)人民政府事先应向县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函,并附拟通行客运班线《道路竣工(交工)验收鉴定书》复印件等相关道路建设技术信息资料。申请函基本内容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线路的道路名称、起止点、路面状况、道路宽度、通行线路所覆盖村(居)委、人员分布情况、道路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标志标牌设置情况等。

县交通运输局受函后,组织局属相关行业对拟开通线路道路技术条件进行审核,对道路技术标准达到农村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再组织县安监局、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道路客运企业对拟通行道路条件进行实地踏勘和联合审核。县运管所具体做好现场联合审核记录,整理好各种书面材料和影像资料,形成现场联合审核书面意见,建立联合审核工作台账档案。

通过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的农村道路,必须满足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交通标志标牌完善,且必须经过所有成员单位一致同意。

第六条  审核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弄虚作假。若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加强联合审核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县运管所、县公路分局、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运管所),具体负责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的各项工作,办公室成员从县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工程管理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所)、县安监局、县公路分局、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等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抽调组成。

(二)严格农村公路技术条件审核。对已建已验收并列入福建省公路数据库四级及以上的农村道路,需提供竣(交)工工程验收档案,依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核;对无法提供竣(交)工工程验收档案的农村道路需聘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机构对公路技术指标进行重新测设认定,所需测设资金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三)建立审核工作档案。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成员单位人员要在《泰宁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表》(附表)上签字。对有必要开通但部分条件需要整改的,在审核表中明确需整改的内容和事项,对审核符合通行条件的线路要在审核表中注明审核通过,所有审核资料由县运管所归类存档。

第七条

本细则要求的农村道路的有关技术指标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路工程竣工图或复测资料认定。

第八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泰政办〔2017〕61号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交通运输局 等部门泰宁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 通行条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泰宁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 审核实施细则 县交通运输局  县公安局  县安监局  第一条  审核依据 为强化农村道路旅客运输源头安全管理,规范全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的联合审核工作,确保途经道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中途停靠站点、车辆技术标准、运行限速等通行条件相匹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闽交运〔2011〕52号)以及《关于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通行条件(试行)的补充通知》(闽交运〔2011〕26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核范围 对新增(延伸)农村客运班线进行通行条件审核,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道路(含改造后需重新恢复通行农村客运的农村道路和需延伸农村客运线路的农村道路)。 第三条  审核内容 主要包括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保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     (一)通行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其技术指标、安全设施、桥涵等应参照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和福建省地方标准《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DB35/T740—200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验收合格的四级及以上的农村公路。     (二)采用福建省地方标准中的受限指标建设路段,应按要求加强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置。特殊情况下,农村公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12%,单车道转弯半径小于15米的急弯路面加宽值不应小于2.5米,道路桥梁承载能力应不小于6吨(轴荷)并同步限制桥梁通行车辆荷载。     (三)车辆的结构和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交通行业标准《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以及地方标准《福建省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DB35/T 95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三级及以上车况等级,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应当达到普通级及以上等级。 (五)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6.5米以上(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的三级及以下农村公路,车长应在7.5米以下;4.5—6.5米以下路面农村公路,车长应在6米及以下;3.5—4.5米以下路面农村公路,车长应在5.5米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六)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农村公路受限路段、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第四条  审核职责 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 (二)交通运输局所属工程管理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所实施对农村客运班线的道路技术条件审核,运输管理所实施农村客运班线车辆技术等级审核。 (三)县安监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拟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道路安全生产提出综合指导意见。 (四)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拟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及车辆技术条件和相关匹配情况提出建议。 (五)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拟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  审核程序 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乡(镇)人民政府事先应向县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函,并附拟通行客运班线《道路竣工(交工)验收鉴定书》复印件等相关道路建设技术信息资料。申请函基本内容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线路的道路名称、起止点、路面状况、道路宽度、通行线路所覆盖村(居)委、人员分布情况、道路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标志标牌设置情况等。 县交通运输局受函后,组织局属相关行业对拟开通线路道路技术条件进行审核,对道路技术标准达到农村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再组织县安监局、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道路客运企业对拟通行道路条件进行实地踏勘和联合审核。县运管所具体做好现场联合审核记录,整理好各种书面材料和影像资料,形成现场联合审核书面意见,建立联合审核工作台账档案。 通过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的农村道路,必须满足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交通标志标牌完善,且必须经过所有成员单位一致同意。 第六条  审核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弄虚作假。若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加强联合审核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县运管所、县公路分局、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运管所),具体负责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的各项工作,办公室成员从县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工程管理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所)、县安监局、县公路分局、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等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抽调组成。 (二)严格农村公路技术条件审核。对已建已验收并列入福建省公路数据库四级及以上的农村道路,需提供竣(交)工工程验收档案,依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核;对无法提供竣(交)工工程验收档案的农村道路需聘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机构对公路技术指标进行重新测设认定,所需测设资金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三)建立审核工作档案。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成员单位人员要在《泰宁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表》(附表)上签字。对有必要开通但部分条件需要整改的,在审核表中明确需整改的内容和事项,对审核符合通行条件的线路要在审核表中注明审核通过,所有审核资料由县运管所归类存档。 第七条  本细则要求的农村道路的有关技术指标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路工程竣工图或复测资料认定。 第八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时废止。  附件:泰宁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表 附件  泰宁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表  线路名称   所在乡(镇)    线路编号   道路技术等级    起  点   途径   终点    里  程   路面宽度    中途停靠站点   开通车型    公路安全设施    隧道、桥梁    整改意见    审核成员单位 人员签字    所在地乡(镇)意见     (盖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时废止。

 

附件:泰宁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表


附件

 

泰宁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表

 

线路名称

 

所在乡(镇)

 

线路编号

 

道路技术等级

 

 点

 

途径

 

终点

 

 程

 

路面宽度

 

中途停靠站点

 

开通车型

 

公路安全设施

 

隧道、桥梁

 

整改意见

 

审核成员单位 人员签字

 

所在地乡(镇)意见

 

 

(盖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