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6日
泰宁县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县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使用的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县实施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中,建成使用的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已建成和今后建成使用的微动力或无动力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条 职责分工
县各有关单位、各乡(镇)政府和行政村要按照“县补助、乡主导、村管理、户受益”的原则,落实职责分工,做好已投入使用的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各行政村是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业主单位,履行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村规民约,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人员(简称村级管理员,村级管理员由各行政村推荐、乡镇确定、报县环保局备案,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聘请一人)。
村级管理员的职责:
1.观察村内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系统的运行和养护状况,随时关注出水流量和水质;每月定时检查一次窨井,发现污水处理系统有淤泥堆积堵塞、(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凋谢、管网和窨井盖破损、处理池开裂渗漏、出水流量和水质不正常等现象时,应立即反馈信息,并及时联系疏通和修复;
2.定期对污水处理站的绿地和生态湿地潭中的杂草进行清理;
3.做好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包括设施运行情况、每月用电量等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核查和维修备查;
4.关注污水池顶盖破损和遗失情况,确保村民的人身安全。
(二)各乡(镇)政府是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各村履行管理责任。具体职责:
1.根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情况和用电负荷,制定各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做好资金测算;
2.督促各村落实村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每季度检查不得少于1次,及时督促各村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记录。
4.做好各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年度考核,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三)县环保局负责对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随机抽检各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负责培训村级管理员,配合县财政局做好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筹措、核定和拨付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落实、核定和及时拨付工作。
第三条 维护管理要求
各行政村要按要求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具体做到:
(一)保持污水管路畅通、设施运转正常、湿地水生植物生长良好,做好污水处理站绿化带和生态湿地潭的管护,及时清理杂草。
(二)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乡(镇)政府和县环保局报告,并协助联系设备供应商组织检修,尽快恢复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不得擅自闲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禁止人为损坏已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四)按环保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完善相关措施。
第四条 资金筹措和补助政策
设置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其中:县财政筹集80%(资金从征收的排污费、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资金以及县财政年度预算中各安排一部分);乡镇和行政村自筹20%。
补助政策:(1)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月所消耗的电费和村级管理员的工资由县财政补助80%,乡镇和行政村自筹20%。(2)日常维护费用。由县财政按照集中式微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补助1000元/套、集中式无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补助500元/套的标准,对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乡(镇)、村自筹解决。
经检查或随机抽查,如发现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没有正常运行的,当月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各项费用由该行政村支付;发现生态湿地潭和绿化带杂草丛生、湿地水生植物生长枯萎的,由县环保局督促及时整改,符合要求后再拨付资金。
第五条 补助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按季度申报。以乡(镇)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辖区内符合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补助规定的项目打包,向县环保局、财政局申报上一季度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补助资金(要求附电费缴纳发票和村级管理员的领款收据复印件)。
(二)县环保局根据日常监督及考核情况,对各乡(镇)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局。
(三)县财政局按照审核意见,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拨付到乡镇,再由乡镇直接支付或拨付到各行政村。
第六条 不予补助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助资金不予安排:
(一)未落实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的;
(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无进、出水或进出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的;
(四)造成群众3次(含)以上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县环保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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