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布告关于加强对“尚书第”保护和管理的规定
泰政(88)第1号

  经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三日公布,我县著名明代民居“尚书第”(俗称五福堂)已列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对“尚书第”的保护和管理,是我县人民政府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一项光荣、严肃的职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原则,特对“尚书第”制定有关保护管理规定,现公布如下:

  一、“尚书第”是我国罕见的明代古建筑群,具有十分珍贵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其保护和管理措施,应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二、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现将“尚书第”保护范围外四周各二十米以内划为建设控制地带。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任何单位和私人住宅如需改变所有权或修建新建筑,拆迁原建筑,必须与“尚书第”古建筑的环境风貌相协调,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文物安全。其设计方案必须事先征得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再报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三、在“尚书第”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有损文物安全的活动。未经省政府和国务院文化部批准,不得增建新建筑,不得拆除、改建原有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

  四、目前仍占用“尚书第”的住户,在国家计划搬迁前,应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保证书》,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做好文物的保养与安全防范工作

  五、严格执行公安部《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有关部门和“尚书第”内住户应加强对电源线路、家庭用火的检查,及时清除不安全因素。严禁在“尚书第”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六、“尚书第”除辟为博物馆供参观游览外,不得移做它用,不得出租和外借。在“尚书第”内的住户,不得将房屋租借给任何外来人口居住。

  本布告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望认真遵守。如有违背,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性质严重构成犯罪者,应依法从严惩处。

  泰宁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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