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住宅小区物业(业主)管理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泰宁县住宅小区物业(业主)管理
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开展物业体制创新工作,推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促进我县物业(业主)管理行业整体水平提升,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中的积极作用和物业失管小区恢复物业管理,创建整洁、文明、安全、舒适、优美的小区居住环境。
第一条 为建设物业(业主)管理标准化设立住宅小区,树立物业管理项目优秀示范典型,发挥示范项目引导作用,促进物业失管小区恢复物业管理,发挥业主委员会、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人员的积极性。现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设立住宅小区物业(业主)管理专项奖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及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管理专项奖励的设置、申请、使用、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分为商品房小区、保障房小区和其他老旧住宅等开放式住宅小区。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物业(业主)管理专项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及拨付工作;负责对住宅小区物业(业主)管理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协助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考核工作。
县住建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物业(业主)管理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制定、物业管理标准化住宅小区考核、专项奖励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住宅小区物业(业主)管理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资金拨付情况的监督工作。
各社区负责物业(业主)服务主体日常监管、具体奖励项目组织申报等工作,协助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化考核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业主)管理专项奖励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管工作。
第五条 住宅小区物业(业主)管理专项奖励资金包含以下奖项:
(一)达到三明市普通住宅物业前期服务等级标准化示范住宅小区专项奖励资金;
(二)达标保障房和老旧住宅等开放式小区专项扶持资金;
(三)优秀物业(业主)、首次成立物业、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等专项奖励资金;
第六条 县住建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拨付物业(业主)管理专项奖励资金:
(一)达到三明市普通住宅物业前期服务等级标准化示范住宅小区专项奖励资金;
一级:一次性奖励8万元/个
二级:一次性奖励6万元/个
三级:一次性奖励4万元/个
四级:一次性奖励3万元/个
五级:一次性奖励2万元/个
(二)达标保障房和老旧住宅等开放式小区按小区住户设置专项扶持资金,扶持标准150元/户•年。
(三)优秀物业(业主)、首次成立物业、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等专项奖励资金:
1.优秀物业(业主)主体专项奖励
优秀业主委员会:10000元/个;
优秀物业服务人:1000元/人;
优秀业主:1000元/人。
2.首次成立(入住)物业公司、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等专项奖励
首次成立物业公司10000元/个;
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5000元/个;
第七条 专项奖励资金主要按下列用途使用:
(一)物业管理标准化示范住宅小区专项奖励资金及达标保障房和老旧住宅等开放式小区、首次成立物业或业主委员会专项奖励及专项扶持资金的80%应当用于小区的公用设施改造或服务标准提升,20%可用于人员奖励。
(二)优秀物业(业主)主体专项奖励资金均用于人员奖励。
第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按年度评比结果由物业服务主体(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申请,经社区、县住建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资金,住建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相关物业服务主体(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如有社区代管的小区,专项资金拨付该社区。
第九条 县住建部门联合社区等部门相关人员对住宅小区物业(业主)管理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