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自来水厂水源的通告
泰政综(86)第35号

  我县城区生活、生产用水均取自北溪。保护北溪水源不受污染是关系到县城二万多居民身体健康及工农业生产的大事。为了确保水源,特根据国家水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对北溪河的保护通告如下:

  一、在北溪沿岸不得建有污染源的厂矿。企事业单位

  二、不得向引太渠道中抛丢动物尸体、倒垃圾、农药、龚便之类,违者视情节一次罚款10~100元,因污染造成恶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或法律处分

  三、防污工程暗渠上只能行人,不得堆放重物、挖掘堆砌,不得通行机动车辆,违者造成事故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四、沿引水渠道两侧二米内为保护区,任何人不得种植、搭盖、堆垃圾挖粪坑。现有的限五月一日前自行拆除,超期不拆者由管理单位派人拆除,拒不拆除挑起事端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不得在引水坝、引水渠中投炮抓鱼,更不得扒提排闸中断水源,违者凡中断水源停止发电供水一小时赔偿 1 0 00元的经济损失。

  六、引水渠道下受益农田,从今年起按匡务院有关规定收费。

  特此通告!

  泰宁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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