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泰政(86)综字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94号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以及省人民政府闽政(1986)11号文《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明政(1986)综143号文《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改善和加强我县现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增强水利工程自我维持和更新改造的能力。巩固和发展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更好地发挥水利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服务作用。现结合我县情况,对我县水利工程的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望遵守执行。

一.凡水库。塘坝。渠道。喷灌。提水工程和溪河堤防等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二.水费标准应以供水成本为依据,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经费和折旧费,以及其它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我县现行各类用水的水费标准核定如下:

1.农业(粮食作物)水费:

1)水库灌区:按亩收费每年每亩不低于五元,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每年每亩基本水费不低于二元五角。按量部分每方不低于五厘。

2)引水灌区:按亩收费,每年每亩不低于四元。

3)机电提水灌区:除参照(1)。(2)交付水费外还应计收燃料、动力费用。

2.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

1)莲塘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七元。

2)鱼塘每亩每年收费不低于八元。

3)果树每亩每年收费不低于八元。喷灌工程应另计燃料、动力费用。

3.工业水费:由水利工程提供工业用水水资源的水费,每方不低于三分五厘。

4.乡、镇生活用水水费:由水利工程提供乡(镇)自来水厂水源、并用于群众生活的水费,每方不低于四分。

按量收费的农业用水以支渠D为计量点。工业及生活用水以供水起点为计量点。

5.水利发电用水水费:

1)灌溉结合发电的,发每度电的水费不低于一分。

2)水利工程专供电站发电的,发每度电的水费按供水成本计收,最少不低于一分五厘。梯级电站的第二级以下各级水费可低于第一级的标准。

6.其他水费:

1)由水利设施提供水源进行养殖,种植的其水费标准可参照农业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确定。

2)防洪堤工程管理单位应向保护的工商企业、农户和其他单位收取工程维护管理费,其标准每亩每年不低于一元,或根据工程运行管理费和维修养护费确定。

3)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用水的水费,可参照农业水费标准确定。

7.今后新建,扩建的水利工程和新增、扩大的用水户,其水费标准应逐个核定。

三.为了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必要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水源丰枯情况,研究制定水费的浮动价格。

四.水费的计收工作:

1)县管的水埠、将溪、江家水库工程灌区内的水费,直接交以上管理单位其他小(一)、小(二)型水库,喷灌工程,效益千亩工程,以及跨村工程灌区内的水费和乡(镇)办电站水费上交各乡(镇)水电工作站。其余小型工程的水费村管的交给村委,村民小组管的交给村民小组。

2)农业水费可收取现金,也可以收粮食。粮站、信用社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工程管理搞好水费的代收工作。代收单位可以从水费中提取3—5%的代办费。

    3)用水单位应按规定日期缴纳水费,逾期不交每天加收2%滞纳金。经一再催交无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五.水费的使用管理

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经济来源,主要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费,维护修理费,更新改造费以及用于培训、科研、宣传开支。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盈余,大部分用于建立事业发展基金,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具体比例或数额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水费多的年份应建立“以丰补欠基金”用以解决水费收入较少年份的资金短缺。不得把水费用于水利管理以外的开支。除水利主管部门可调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部份折旧基金,用以统筹安排所属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任务外,按照其上级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水费

六.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村委会都要建立健全水费管理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水费,努力节约开支,提高经济效益。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七.各级要加强对水费核定、计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村级管水员的设置。加强对用水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和依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抄报县农委备案。

 

泰宁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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