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泰政文〔2018〕9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 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 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三明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明人社〔2018〕444 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省政府根据国家、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按照规定由国家、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我县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我县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文件精神,统筹考虑国家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三、确保老年城乡居民享受养老待遇

  根据全民参保计划的要求,为如期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目标,至 2020 年底前,允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 满 60 周岁、现已超过 60 周岁、但目前尚未参保的具有我县户籍的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不  享受政府补贴)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确 保老年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四、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我县根据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和省定标准调整等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当地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以及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含社会组织或个人资助)、集体补助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 14 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 元(40 元)、300 元(50 元)、400 元(60 元)、500 元(70 元)、600 元(80 元)、700 元(90 元)、800 元(100 元)、1000 元(120 元)、1500 元(140 元)、2000 元(160 元)、2500 元(180 元)、3000 元(200 元)、4000 元(200 元)、5000 元(200 元)。

  (二对特殊群体的代缴及补助标准。分别为:一是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农村特困和城市特困)和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按每人每年 200 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二是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轻度残疾人(三、四级)在个人至少缴费 100 元后,县政府按每人每年 100 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三是 45-59 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正常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县政府给予缴费补贴每人每年100 元,省财政再给予缴费补贴每人每年 20 元。四是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对选择缴费档次 300 元及以上缴费的,县政府再补贴 100 元。

  (三县政府只对当年度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给予补贴,缴费困难群体和特殊人群,一人有多种身份的,只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并按年实行动态管理,就高不就低。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 号)以及省里相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县人社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政府补贴的拨付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县税务局自 2019 年1 月 1 日起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的征收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居民的基本信息和户籍迁移、注销情况,及时办理二代身份证换证工作;县卫计局负责提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45-59 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情况;县民政局负责提供低保户、农村特困、城市特困、重点优抚对象和户籍死亡火化人员情况;县民宗局负责提供僧尼居士死亡人员名单;县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情况;县扶贫办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情况;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在各建制村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便民服务点,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融服务不出村,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

  (二)强化部门协同。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落实相关资金。相关标准和政策上报上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完善机制建设。根据本通知精神,逐项落实各项政策,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县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县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鼓励长缴多得、  多缴多得。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8 年 12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