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推进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卫生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文〔2016〕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推进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卫生所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2016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推进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卫生所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卫生所的通知》(明医改组〔2015〕31号)文件精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以中央深改组第十一次、第十九次、第二十一次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明委发〔2015〕3号)、市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医养结合和分级诊疗工作的通知》(明医改组〔2015〕12号)精神为指导,着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促进分级诊疗和医养结合,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4月中旬,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或杉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在行政村设立卫生所工作,全县拟设立70个左右村卫生所。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机构设置

  1合理设置村卫生所。各乡镇在常住人口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原则上设立一个村卫生所;少于1000人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由邻近几个行政村联合设置一个村卫生所,但个别人口小于600人以下的边远行政村,经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决定,可单独设立一个村卫生所。除朱口镇以外,杉城镇城区及其他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不延伸举办村卫生所,其他一律由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行政村设立卫生所。

  2统一村卫生所命名村卫生所的名称统一为“XX乡镇卫生院XX村卫生所”或“杉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XX村卫生所”,标牌、标识、印章、制度等按规定统一制作。

  3规范业务用房设置。村卫生所的业务用房由村委会无偿提供。村卫生所的选址应考虑与村部、学校、村幸福院等集体公共房屋办在一起,且交通便捷、群众较为集中的地方。村卫生所业务用房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观察室。

  4规范设备配置。村卫生所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由乡镇卫生院予以配备。

  (二)统一人员聘用

  1村医聘用原则。村卫生所执业人员优先从当地乡村医生中选聘,每村原则上聘用1名村医,但服务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可以聘用2名村医。卫生所村医属临时聘用,不入编、不占编。空白村可以从各村村医之间合理调配,乡村医生不足也可由乡镇卫生院下派或外聘。村卫生所实行乡(镇)卫生院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乡镇卫生院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书,村卫生所所长一年一聘。凡不愿接受卫生院聘任的乡村医生,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在原民营村卫生所中开展执业,但不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2村医聘用条件。聘用条件: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并乐于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年龄原则在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

  3建立村医人才库。对未聘任的乡村医生和今后考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由县卫计局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库,可在村卫生所执业人员出现空缺或自然减员时经考核后上岗。

  (三)统一业务管理

  1明确功能定位。村卫生所主要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双向转诊任务(往上转诊和承接下转的康复医疗)、以签约服务为基础的医养结合服务及上级卫生计生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2加强执业管理。村卫生所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实行统一的门诊日志、诊疗处方、收费发票等,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收费有发票。村医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为提高村卫生所医疗服务抗风险能力,按照市里要求,今后将统一组织村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3适时开通医保。要逐步将村卫生所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村卫生所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四)统一药械管理

  1配备基本药物。全县所有村卫生所必须按要求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不得擅自配备非基本药物。

  2实施药品零差率。全县所有村卫生所药品(除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

  3统一药械采购。要建立健全村卫生所药械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村卫生所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及配送,对村卫生所用药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村卫生所不得私自采购药品及器械。

  (五)统一财务管理

  1规范服务收费。村卫生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执行统一收费标准,要将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和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在村卫生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2范资产和收支管理。村卫生所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卫生院要对辖区内村卫生所的财产、物资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业务收支账册,帮助指导建立规范的财务帐簿。村卫生所业务收入要上缴乡镇卫生院,实行集中管理、分别核算。要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公布,每月初公布上月财务收支整体情况,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3保障村医合理收入。乡村医生收入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其收入在乡镇卫生院工资总额内支付。基本工资实行分类分档核定工资,服务常住人口小于600人的村卫生所,每所为800元/月;服务常住人口为601人-999人的村卫生所,每所为1000元/月;服务常住人口1000人及以上的村卫生所,每所为1200元/月;服务人口大于2000人且聘用2名及以上村医的按照每所2400元/月核定,村卫生所医生必须确保每月驻村卫生所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累计22天以上,少于22天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与每所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工作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相挂钩,经考核后予以发放,严禁将村卫生所人员的工资与经济收入挂钩,具体由各乡镇卫生院制定《乡村医生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报县卫生计生局备案。

  (六)统一绩效管理

  各乡镇卫生院要对村卫生所按照《村卫生所综合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考核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及村卫生服务质量监督员考评制度,由各村委会或村卫生服务质量监督员负责考勤,考核结果记入村医执业人员档案,作为工资兑现、奖罚、聘任的主要依据。如出现以下情况,村医予以解聘: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有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开展医疗卫生业务活动;根据实际需要,不服从调配者;身体原因或经常酗酒,无法正常执业者;无特殊原因,连续2个月出勤少于15天的;虚开单据,骗取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考核不合格者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解聘情况。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深入调研,安排布置(2016年2月20日-3月2日)。传达贯彻全市推进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卫生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乡镇卫生院、各行政村调研,召开座谈会,多方征求意见制定《泰宁县推进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卫生所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县、乡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扎实推进(2016年3月3日-4月20日)。3月3日召开全县推进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卫生所工作会,确定朱口镇为试点乡镇,3月5日先行在朱口音山村、神后垅挂牌设立“朱口中心卫生院音山村卫生所”和“朱口中心卫生院神后垅(赤坑)新村卫生所”,其余行政村在3月20日前完成卫生所设立工作,3月25日在朱口镇召开行政村设立卫生所工作现场会,推广经验。4月中旬全面完成全县村卫生所设立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提升,完善机制(2016年4月20日-30日)。组织人员对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卫生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查缺补漏,总结提升。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进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卫生所工作;县卫计局要建立领导挂乡包干责任制,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挂钩各乡镇联系村卫生所设立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选址和调配、建设改造工作。

  (二)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对口帮扶机制,县医院和县中医院要做好乡、村医疗机构业务指导和帮扶工作;要加强对村医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和举办各类专业培训班,不断提高村医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规范管理。村卫生所是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机构,财务、药品、耗材、业务、医事、药事等均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核算和承担。2016年1月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乡村医生补贴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县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村卫生所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事件的或受到上级有关部门处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违法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广播、电视、板报、入户宣传单、微信、QQ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卫生所的公益性、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医养结合做法、医药费用减轻等便民惠民政策,改变群众就医理念,引导群众合理有序就医,逐步推行分级诊疗。通过宣传为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卫生所的顺利推进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五)加强督促指导。各乡镇要每周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至县卫计局。县卫生计生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县政府办将每周对各乡镇工作进度进行专项督查,对推进工作滞后的乡镇,予以通报,对于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4月中旬前完成村卫生所设立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附件:泰宁县推进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卫生所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泰宁县推进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卫生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谢翠姬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林南发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肖毓平 县卫生计生局局长

  梁芝英  县政府办秘书科科长、机关事务管理局副主任科员

  成 员:

  陈建平  县财政局副局长

  兰光祥 县民政局副局长

  林升康  县人社局副局长

  卢远宽 县公务员局副局长

  傅纪华 县卫生计生局副局长

  黎春财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江忠香  县残联副理事长

  杨祖贵 市医管中心泰宁管理部主任

  范富春 杉城镇党委副书记

  肖九能 朱口镇党委副书记

  黄世生 上青乡党委副书记

  黄丛胜 新桥乡党委副书记

  谢昌学 大田乡党委副书记

  潘培森 下渠乡党委副书记

  廖元兴 开善乡党委副书记

  孙 剑 梅口乡党委副书记

  童 梅 大龙乡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卫生所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傅纪华同志兼任。

  各乡镇、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抓好本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村卫生所工作,协调各村无偿提供卫生所业务用房,负责卫生所建设改造。

  县委宣传部:要加大对医改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的医改政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和良好行为的形成率,推进全县的医改工作稳步开展。

  县卫计局:要认真开展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村卫生所业务指导工作,基本设施、设备、药品等的配备,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督导监督,切实抓好依法审批和医疗市场秩序管理。

  县财政局:根据卫生所设立情况,多方筹集建设资金。

  县民政局、人社局、残联等有关部门:在落实农村医养结合有关项目时,尽量与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卫生所工作相结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对违法经营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农村药品流通市场。

  市医管中心(泰宁管理部):按照市医改工作要求,根据村卫生所规范运行情况,及时开通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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