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文〔2012〕27号
各乡人民政府,县各单位:

现将《泰宁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二年二十三


泰宁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安置对象

1、重点安置对象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是烈士子女的。

2、一般安置对象

不属于重点安置对象的城镇籍退役士兵;

不属于重点安置对象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安置办法

1、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自主就业。

2、农村籍退役士兵一般安置对象实行自主就业,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

3、城镇籍退役义务兵一般安置对象实行自主就业,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后,县财政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扣除部队发给的退役金后差额部分。

4、城镇籍退役士兵属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子女的,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包干安置,不享受县财政一次性经济补助。

5、政府保障重点安置对象就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根据政府指令优先招聘重点安置对象。

6、在招考基层人武干部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均具有报考资格。

7、每年从县、乡事业单位中拿出一定数额编制和职位,采取考试考核办法,用于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就业。

8、凡报考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其笔试成绩可按照闽人发〔200610号文件相关规定给予加分。

9、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10、重点安置对象自主就业的,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县财政按服役年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每服役一年的补助标准参照部队发放的每年退役金标准执行。

11、重点安置对象在待安置期间,每月按城镇低保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安置要求

1、明确责任,及时完成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讲政治、顾大局,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克服种种困难,想尽一切办法,积极配合安置部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折不扣地按时完成安置任务,每年安置工作应在当年7月底完成。凡是有接收任务的单位接到政府分配计划后,凭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接收安置,对拒不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县政府要追究该单位的领导责任以及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安置对象必须自觉服从分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2、强化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技能。为提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就业安置难问题,根据闽人社文〔2010215号《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闽社文〔2010323号《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县相关部门要将当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并具体负责实施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为目的,积极动员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使每个参训退役士兵掌握一种以上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力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

3、加强引导,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开发使用工作。对于农村退役士兵,各乡镇要积极引导他们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对于家庭有实际困难的退役士兵,要给予经济上的补助,保证他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安心农村工作的积极性。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从20121月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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