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泰政文〔2001〕36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隨着农村经济尤其是金湖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乡村各类船舶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对于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农村经济和旅游经济,扩大城乡交往,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乡村船舶在较快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个别乡(镇)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管理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以及管理责任不落实等问题,造成大量乡村船舶存在无船舶检验证书,无船舶牌照,船员证照不齐、章操作,船舶超载滥载严重,甚至在大风、洪水期间仍冒险航行等问题,如长此以往,将严重危胁到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大好形势,给金湖旅游业和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为了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切实明确和落实各有关部门乡村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从源头上防止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1990200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经营性客货运输船舶和农用船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闽政1997〕文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船舶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

乡村船舶按以下三种类型认定使用性质:(1)营业性客、货运输船舶;(2)渔业生产船舶及其辅助船舶(含水产养殖船舶);(3)农用船舶(含义渡船)。对乡村船舶实行归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乡村船舶进行统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对营业性客、货运输船舶进行技术归口管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对农用船舶进行归口管理,交通部门对农用船舶的技术及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监督。

乡(镇)政府对船舶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乡(镇)乡村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制订并组织实施管理目标和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措施。

(二)领导、检查、督促乡村船舶的管理工作,建立船舶安全管理机构,选派专人对船舶进行日常行政管理和安全管理。

(三)负责做好农用船舶的检丈、登记、发牌、发证以及建立登记簿册工作。

(四)负责设置、迁移渡口和渡运航线的审查和报批手续,负责渡口客渡运输秩序的管理,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渡口、渡船的安全检查工作。

(五)与村委会或船舶所有人(或经管人)签订责任书,村委会、村民小组对乡村船舶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六)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查处乡村船舶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

(七)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对乡村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内设的交通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实施本乡(镇)所属乡村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宣传学习和普及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知识。

(二)建立健全乡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三级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村委会和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落实安全责任。

(三)组织督促乡村船舶船员参加技术业务培训。

(四)组织对乡村渡口和乡村船舶的安全检查。

(五)在县、乡政府领导下,组织人员对节假日、集日、演出等活动期间和学生集中过渡的渡运安全秩序进行维护。

(六)制止、纠正在本乡(镇)内停泊、作业的无证无照和超载、滥载的乡村船舶的违章行为,协助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成。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把乡村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内乡村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对乡村船舶进行统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乡村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和防范措施,层层签订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交通部门作为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应切实承担起乡村船舶行业管理的直接责任,对辖区内的乡村船舶安全管理负总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有的乡村船舶进行登记发证,对船主和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和督促乡村船舶各有关单位和船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按照乡村船舶交通安全“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作为所属船舶交通安金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所有或所经营的乡村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和督促所属人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船舶和船员符合规定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村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的管理,设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运输管理

乡村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含临时和季节性渡客、游览和货运等)和捕捞、养殖、采挖、疏浚、打捞、施工等作业的。应当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在交通主管部门限定的航区、范围、期限等条件内航行和作业。

农用船舶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营业性运输和渔业生产,个别具备条件的船舶和船员要求参加季节性营业性运输或渔业生产的,须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并持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登记、检丈、船员考试,取得相应的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后,方可投入季节性营业性运输或渔业生产。

严禁客(渡)船违章超载滥载,严禁在恶劣气候条件下冒险抢渡,严禁非客(渡)船载人渡运。

四、进一步落实奖惩措施

为促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对乡村船舶安全管理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善、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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