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区供水工程筹建处《关于际头水库耕地、林地淹没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八日
关于际头水库耕地、林地淹没补偿及
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际头水库建设是县委、县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程之一,是为我县实现水利化建设和改兽我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水质,保证人民健康、促进我县旅游事业和两个文明建设发展的一大造福工程。为加快水库工程建设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库的目的现状和工作原则
(一)建库目的
改善城区用水环境,提高居民饮水质量;饼决部分农田灌溉。水库建后成,可解决农田灌溉面积 4000余亩;为城区提供优质的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730万吨/年, 可满足今后20年城区发展的需要。
(二)建库现状
根锯勘测和调查摸底,际头水库建设涉及征占用耕地109.3亩,林地123.7亩,涉及搬迂农户18户89 人,淹没宅基地4000余m2,建筑面积3700m2。
(三)工作原则
1、依照法律法规的工作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妥善安置的工作原则。
二、耕地、林地清没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办法
(一)建区库淹没耕地6.7亩;淹没林地118.1亩(其中用材林地62.9亩,毛竹林地5.9亩;公路改线建设占用耕地13.6亩,占用林地5.6亩。
(二)耕地、林地淹没补偿费的计算办法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即:征用耕地(水田、菜地、鱼塘),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八倍补偿;征用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三)耕地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办法
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即: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助。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办法
1、农作物青苗费的补偿: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即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2、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标准按《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执行,即:①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②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③零星果树按有关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计算办法。
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即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
①主房:实行按使用年限折减系数,扣除楼房回收材料残值。(详见附表)
②附属房(厕所、猪牛栏及堆放杂物房等):视其建筑结构质量给予补偿。其中筒易搭盖15元/m2,木质结构20元/m2 土木结构25元/m2,砖木结构30元/m2,烤烟房1200元/个,其他构筑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③补偿面积的计算:主房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对不能满足标准的楼层,且房间四周壁高在1.8m以上(含l.8m)的 阁楼按50%计算面积,壁高在1.8m以下的,不计算其面积。
④对房屋结构为木承重、砖围护的房屋,一律按砖木结构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淹没宅基地的补偿计算办法
凡淹没宅基地的农户,按其土地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确定的面积计算,补给原始开发费40元/m2。
四、安置
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对南溪村被拆迁的农户原则上采取就地安置。
1、安置地点:南溪村村部后至电站处面积1760m2可安置8户;南溪村部河对面牛栏处面积2300m2可安置10户。
2、安置形式:采用单家独户联建住宅。
3、耕地调整:由所属村委会负责调整。
五、其他规定
(一)有条件的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城建房(或购房),建房户的宅基地可在城市规划的居民住宅区内选择,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征用建设宅基地的权利,直接转为非农业人口(城镇居民)不作耕地调整,但被征用承包经营耕地的补偿费70%和安置费全部一次性领取。进城建房(或购房)不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耕地调整由被征用耕地的村委会负责调整,不享受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费。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委托杉城镇、县拆迁办代办承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三)安置宅基地采取新旧宅基地同等面积互换的原则执行,新宅基地小于旧宅基地的,给予不足面积40元的/m2补偿;新宅基地大于旧宅基地的,按超出面积的40元/m2支付土地成本。
(四)安置宅基地面积规定:根据《办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执行,即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人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 六口人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五)对自愿要求不要住房安置地(或进城建房、购房)的被拆迁人,按其主房建筑面积补偿60元/m2。
(六)对拆迁户的水、电等管线的拆迁补偿每人50元; 搬迁费每户200元;
(七)对拆迁安置户的拆迁、安置工作(包括宅基地的调整,住宅区地规划、房屋的设计、耕地的调整等)由杉城镇会同土地局、建设局、南溪村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八)拆户迁签订拆迁协议后即可领取30%的拆迁补偿费,实施建房的可领取30%的拆迁补偿费,实施拆迁的可领取30%的拆迁补偿费,实施拆迁安置完毕经验收合格后 余款全额领取。安置地建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时,安置房按每平方米交纳2元的设计工本费。打桩放样费、测量费、土地管理费减半收取,并办理有关手续。
(九)时间安排:
2001年1月至3月:公布丈测计算结果,签订拆迂安置协议,预付折迁安置费。
2001年3月—10月:拆迁安置实施阶段。
2001年11月:检查验收,兑现拆迁安置费及奖励金阶段。
(十)奖励和处罚办法
1、凡在2001年3月底之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的,按拆迁人口每人奖励100元,并优先领取拆迁安置费,优先选择安置地,优先办理建房手续。
2、凡在2001年8月底之前拆迁完毕的,按拆迁人口每人奖励500元。
3、逾期未拆迁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拆除,拆迁费用由被拆迁人负责。
4、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挑斗、煽动群众阻挠拆迁安置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拆迁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机构与工作人员组成
1、拆迁安置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人选由泰宁县际头水库暨城区供水改造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土地局、建设局、杉城镇、水电局、林业局、公安局、法院、财政局、中行泰宁支行、供水工程筹建处(供水公司)等部门领导组成。
2、领导小组下设“拆迁安置办公室”(地点设儿童公园内)。
本实施方案由泰宁县土地局、建设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泰宁县际头水库房屋拆迁补偿计价标准》
泰宁县际头水库房屋拆迁补偿计价标准
类别 |
等级 |
单价 (元/㎡) |
主要特征 |
投入使用期成新系数 |
说明 |
||||||||
1 |
1至5 |
6至10 |
11至15 |
16至20 |
21至25 |
26至30 |
31至35 |
36年以上 |
|||||
框架结构 |
一等 |
315 |
框架结构,间隔墙为粘土或水泥空心砖,屋面硷板架空隔热层,内墙中等装修,外墙拉毛,正立面外墙水刷石或块料贴面面层,水磨石或块料地面面层,部分铝合金门窗,中等油漆,独立卫生间,水电服明等。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0.5 |
0.4 |
|
二等 |
270 |
框架结构,间隔墙为粘土砖或水泥空心砖,屋面架隔热层,内墙普通装修,外墙水泥拉毛,地面水泥两层或块料面层,普通木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服齐全。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0.5 |
0.4 |
|
|
混合结构 |
一等 |
252 |
砖外墙24厘米,内墙18厘米,层高3米,钢筋碰楼面层面,驻预制板隔热层,内墙面中等装修,外墙水泥砂柴抹面,正立面外墙水刷石或块料贴面,部分铝合金门窗,中等油,独立卫生间,磁砖贴面,水、电、照明齐全。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0.5 |
0.4 |
|
二等 |
234 |
砖外墙24厘米,内墙18厘米,层高3米,钢筋础楼面,屋面,硷预制隔热层,内墙普通装修,外端水混砂浆抹完,地面水泥面层,普通木门窗,一业油,给、排水、电照齐全。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0.5 |
0.4 |
|
|
类别 |
等级 |
单价 (元/㎡) |
主要特征 |
投入使用期成新系数 |
说明 |
||||||||
1 |
1至5 |
6至10 |
11至15 |
16至20 |
21至25 |
26至30 |
31至35 |
36年以上 |
|||||
混合结构 |
三等 |
216 |
砖外墙18厘米,内墙12厘米,屋高28米,钢筋楼面、屋面、预制板隔热层、内墙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普通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服齐全。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0.5 |
0.4 |
|
四等 |
189 |
大部分外墙12厘米,内墙12厘米,屋高2.5米以上,钢筋量面板,内外墙简易装修,水泥砂浆地面面层,简易木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0.5 |
0.4 |
|
|
砖木结构 |
一等 |
180 |
砖外墙24厘米,屋高3米,砖质好,有钢筋圈梁,木瓦匿面,有天花板,地面中等装修,木地板或地面面层,平古门玻璃,中等油漆,普通水、电设施,卫生器具齐全。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0.5 |
0.4 |
|
二等 |
162 |
砖外墙部分24厘米,层高3米左右,木瓦屋面墙面普通装修,要地板或矿地地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普通水电设施齐全。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0.5 |
0.4 |
|
|
三等 |
144 |
砖外墙部分18厘米,内墙12厘米,木瓦屋面,层高2.8米左右,墙面普通装修,要地板或验地地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普通水电设施。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0.5 |
0.4 |
|
类别 |
等级 |
单价 (元/㎡) |
主要特征 |
投入使用期成新系数 |
说明 |
||||||||
1 |
1至5 |
6至10 |
11至15 |
16至20 |
21至25 |
26至30 |
31至35 |
36年以上 |
|||||
砖木结构 |
四等 |
126 |
砖外墙12厘米,层高2.5米,瓦到面,结构简单,砖质较差,三合土或水泥砂浆地面,简易装修,板门、玻璃窗,但质料差,简单水电照明。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0.5 |
0.4 |
|
木结构 |
一等 |
189 |
旧式石墩木排架梢直径27厘米以上,杉木镶板墙,全部天花板,杉木楼板,水泥寺面或斗底砖地面,中等装修,旧式木门窗或普通本门窗,中等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0.5 |
0.4 |
|
二等 |
162 |
木排架,销直径23厘米以上,瓦屋面,砖墙或杉木板墙,全部天花板,杉木楼板墙,水泥或斗底砖地面,普通平板门,玻璃门窗且油漆,有给水、电服设施。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0.5 |
0.4 |
|
|
三等 |
144 |
木排架,柱梢直径18厘米以上,四面墙不完整部门砖窗板墙,瓦屋面,部门天花板,木楼板水泥地面或斗底砖地面,简单装修,普通木门窗,有给水、电照设施。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0.5 |
0.4 |
|
|
四等 |
126 |
柱档直径14厘米以上,瓦屋面,建筑简易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木门窗,有给水、电照设前。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0.5 |
0.4 |
|
类别 |
等级 |
单价 (元/㎡) |
主要特征 |
投入使用期成新系数 |
说明 |
||||||||
1 |
1至5 |
6至10 |
11至15 |
16至20 |
21至25 |
26至30 |
31至35 |
36年以上 |
|||||
土 木结构 |
一等 |
153 |
石基础,有土墙承重,墙厚50厘米,木基层瓦屋面天花板杉木楼板,梁径16厘米以上,屋高2.9米,砖灰屋脊,水泥地面或斗底砖地面,内外墙在粉刷,杉木楼板,平古门,玻璃门窗,中等油漆,简易室内卫生间,给水、电照齐全。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0.5 |
0.4 |
|
二等 |
144 |
石基础,土墙承重,墙厚30厘米,瓦屋面,一般砖灰,木楼板,梁径14厘米,高2.7米左右有天花板,水泥地面或斗底砖地面,杉木楼板,内外墙麻筋灰粉刷,普通门窗,且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0.5 |
0.4 |
|
|
三等 |
126 |
石基础,土墙承重,杉木条,瓦屋面,部分天花板,檐高2.9米以上三合土或水泥地面,内外墙麻筋灰粉刷,普通木门窗,且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0.5 |
0.4 |
|
|
四等 |
108 |
石基础,土墙承重,檐高2.9米以上,瓦屋面,水泥或三合土地面,简易木门窗,有水电设施。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0.5 |
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