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农业基础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泰政〔201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加强我县农业基础设施建后管护工作,促进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农业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和长久发挥效益。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完善的泰宁县农业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原《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规定(试行)的通知(泰政20086)同时废止。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4615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农业基础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后管护工作,促进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农业基础设施运行发挥长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及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文),结合我县管护规定试行情况,特修订完善本管护办法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本县辖区内水利、烟草、农发、发改、财政、移民开发、农业、国土等部门组织实施的涉及农业基础设施骨干水利工程。管护工程主要包括堰坝、灌区干支渠、泵站、管灌、喷灌设施;日供水规模达2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公益性小型水库、山塘工程河道堤防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二章  管护主体、范围、制度、责任

 

    第三条  “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农户自身为管护主体;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工程所在行政村用水户协会为管护主体。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同时也是安全责任主体。国家投入经验收移交的水利工程所在地行政村用水户协会为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四条  管护内容包括渠道、水库、塘坝、泵站、水厂、堤防等。具体管护范围为:沟渠沿边线以外0.5米范围内,排洪渠沿渠边线以外1米范围内;水坝和泄水道等建筑物轮廓线外5米;泵站厂房及水厂围墙范围内管网线周围0. 5米范围内;堤防、护岸线外5米范围内

    第五条  工程管护以乡水利工作站为技术指导,管护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每个乡(镇)及建制村应根据所在地管护数量和范围配备相应的管护人员具体管护人员配备数量为:公益性小(一)型水库(7座),每座配备1管护员,公益性小(二)型水库(22座),每座配备1管护员,公益性山塘(14座),每座配备管护1名;农村供水人口200人以上集中式供水点,每个点应落实管护人员1名;渠道及配套设施,按涉及行政村干、支渠数量配置管护人员若干名;乡堤防工程应配备管理人员1名。

管护人员聘用条件年龄18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热爱水利工作,且常年在家的人员。管护人员要严格落实各项管护职责管护好项目工程,确保正常使用。

第六条  落实维修管护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 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乡(镇)水利工作站负责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二)建立巡视管护制度。乡(镇)水利工作站应指导管护人员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定期汇报工程运行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水库、山塘日常巡查在非汛期每个月至少一次,汛期每半个月至少一次,暴雨前后各巡查一次。渠道及配套建筑物日常巡查非汛期每两个月至少一次,汛期每个月至少一次,暴雨过后立即巡查一次。饮水工程净水厂日常巡查每天根据需要应及时巡查,取水设施、输水管道每个月至少一次,暴雨过后立即巡查取水设施、输水管道、净水厂一次。河道堤防工程严禁铁轮、木轮和履带式或重型车辆在堤上行驶,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掌握河道护岸、险工、堤防工程情况,排查洞穴、裂缝等隐患。日常巡查在非汛期每个月至少一次,汛期每半个月一次,暴雨过后立即巡查一次。各管护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乡水利技术人员报告。

(三)建立维修管护制度。渠道及配套建筑物,项目所在乡(镇)、用水户协会每年要结合农时,在冬春修期间组织一次除草和清淤,暴雨过后,应及时清理渠道杂物;农村饮水工程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每年至少检测水质两次;不锈钢等净水设备,应检查反冲洗设备,雨后及时补加混凝剂;消毒剂投加器,每个月加一次消毒药品;输配水管网,应及时清除管内淤泥,树枝状配水管网末梢泄水阀每月至少开启1次。工程所需的混凝消毒药品由当地乡(镇)进行统一采购、贮藏和发放。

  管护责任。管护人员主要负责经常性的管理和养护,用水户协会要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具体管护人员,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责任,并制定明确的管护规范和考核办法,落实包括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报酬、定奖惩的五定责任制。县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后,将项目移交给当地管护单位管护单位负责落实项目的日常管护工作落实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确保管护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管护经费

 

  管护经费来源。

(一)2009年起,水利、农发、发改、财政、烟草、移民开发、农业、国土等部门向上争取的项目,在招投标合同中需明确约定按投资总额的1%提取作为建后五年项目管护费用;从烟叶税中提取2%、从水资源费中提取30%的资金作为项目管护经费;由县财政对项目管护经费进行专项管理。各行政村每年收缴的水费用于支付工程日常维护及管护工资。

(二)积极争取省、市项目管护补助,县级管护专项资金补助,同时各乡(镇)、村筹集相应的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

(三)用水户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

  管护经费补助办法。

(一)县财政通过收取县级农业设施管护经费,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护。

(二)公益性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私营投资除外)在县级管护补助基础上要形成合理水价机制,装设水表,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收取水费,一并用于工程日常维护及管护工资

(三)各乡(镇)堤防管理人员工资补助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筹集和发放。

(四)灌溉设施维修养护经费的补助,灌溉干、支渠由村用水户协会确定管护人员进行管理,按各涉及行政村管护长度进行计算,实行定额补助;灌溉农、毛渠由受益农户自行管理。

(五)水库、山塘工程管护经费的补助,以所管护的实际数量计算。公益性小(一)型水库7座,每座配备1名巡查员,公益性小(二)型水库22座,每座配备1名巡查员,公益性山塘14座,每座配备1名巡查员。

(六)以上管护经费的使用由乡(镇)水利站申请,县水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十条  根据检查考核情况,按奖优罚劣原则给予补助。用水户协会运作不规范、管护成效不明显、未按时年检、未计收水费及组织村民冬修的,不得享受县财政奖励补助。

第十一条  用水户协会的管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对截留、挪用管护经费的,取消下年度管护经费补助,涉及金额较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管护资金申报及经费核拨

 

第十  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申报由各乡(镇)水利工作站在每年的1月份将上年度用水户协会等管护机构日常运行和维修管护经费申报的相关材料审核后统一向县水利部门申报,经县水利、财政等部门核实后,根据考核结果采取县级报账制下达上年度管护补助经费。管护经费实行以奖代补形式。每年第一季度,县水利、财政等部门组织对当年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情况进行复核验收,根据考核结果按优良、合格、不合格档次安排上一年度管护经费。县水利、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监督考核,确保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工程、专款专用。同时完善相关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各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把管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二)县各部门要认识管护工作的重要性,各司其职,认真组织落实管护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水利技术员、工程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监督和行业管理,规范管护机构和经营管理行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统筹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优化检测指标和监测频率,做好供水水质检测。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水水源地环境监督管理,做好水源地的保护和污染防范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水源地涵养林的管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村级农民用水户协会注册、年检等管理工作,同时免除年检程序及登记备案等手续费用。

第十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将根据运作情况,不断补充完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201471日起施行。

第十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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