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公告
泰政〔2013〕4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以及我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的规律,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县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公告如下:

  一、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林业用地、林缘地带5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规定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规定为森林防火期,在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每年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国庆等法定假期内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时,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森林高火险期的,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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