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补充泰宁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政〔201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泰政〔2007〕9 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场发展需求,现就泰政〔2007〕9 号文件中的第六章予以调整补充,补充条款如下: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 5 年的(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下同)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申请由县政府回购,经批准后由县财政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作廉租住房房源,也可安排由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

  二、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 5 年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依下述办法处理:

  1. 因继承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原则上其经济适用住房应交由县政府回购。拟接受继承的家庭如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并提供其他继承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经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核准后允许办理继承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2. 因离婚需转移房屋产权至其中一方的,离婚双方应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书面协议或由公证部门公证。经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核准后允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由政府回购,离婚双方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可再另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3.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经向县住建局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并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转让人可以申请政府回购,也可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三、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 5 年的(以取得房屋产权证为准,下同),购房人可通过申请县政府回购的方式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也可由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足差价款后,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取得完全产权。差价款全额上交县财政作为县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

  普通商品房价格由有房产评估资质机构进行评估,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县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届时同类地段、同结构经济适用住房的评估价格确定。

  五、县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廉租住房房源的,收购资金在县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由县政府回购:

  1. 购房人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2. 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3.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七、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的,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泰宁县人民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 3 个月。当事人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迁出的,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其迁出后 10 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未迁出的,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迁出。

  八、我县城区配售的廉租住房参照本办法执行。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2 年 11 月 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