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泰宁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泰政〔201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杉城镇人民政府、县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

建设和管理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促进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是全县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的具体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公布;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资产认定工作机制,加大实施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收入认定、资产认定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公布。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人行、保险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提供核查信息。

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全面落实用地供应、政府投入、企业债券融资、信贷支持、税费减免等各项支持政策,确保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强化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相关部门要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民政部门以及各社区居委会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审核工作。各司其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审核结果负责。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的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和“三定”方案制定,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要配备专职人员;县民政部门要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收入、资产认定工作;社区居委会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初审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二、规范审核流程,健全管理机制

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是确保分配公平的重要保障。要严格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实行逐级审查淘汰和多部门协查机制,坚决实行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公开,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公开透明。

(一)明确准入标准

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1.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为: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当年城镇低保标准 3 倍;

2)人均财产在 2.5 万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含)   

4)具有本县城区城镇户口,并满五年。

2.泰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另行制订。

(二)规范审核流程

要建立健全县住建、民政、监察、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人行、保险等部门及社区居委会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对县城市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1.城市居民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在报名公告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提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2.居委会应自报名截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 7 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汇总。

3.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意见,将申请材料转送县民政部门。

4.县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发函等方式会同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人行、保险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公安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含首次落户县里及每次迁移的时间、原因);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和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应提供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申报纳税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障缴纳信息或养老金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民政部门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保险部门应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材料之后 7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 签署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资产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县住房保障部门。

5.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房管所(房屋登记)、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 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复核。

6.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县民政部门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 7 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7.其它。廉租住房原则上按季度进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按项目进行申请,项目达到预售条件时,住房保障部门应适时发布房源公告受理申请。

(三)严格租售管理

1.廉租住房配租管理。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困难程度和申请批次轮候。具体困难程度轮候顺序为:低保残疾双困家庭、低保家庭、其他低收入家庭。同一困难程度的家庭按申请批次确定轮候顺序,相同困难程度且相同申请批次的家庭通过摇号或抽签确定先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廉租住房轮候到位之前享受货币补贴。

2.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四)使用管理

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级各类保障性住房资产移交、产权产籍管理,租金费用收缴、入住和退出验收、接管、结算,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等管理工作。

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档案和保障对象收入审核档案,动态监测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和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县管理模式的住房保障管理软件系统,逐步实现与房产登记、户籍、车管、社保、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等信息系统联网,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对象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杉城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的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或由原有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 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应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物业管理。

(五)退出机制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 2 个月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原租金标准的5 倍交纳租金。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出租(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生活条件改善,收入标准已超出所申请保障方式收入要求的,可申请调整保障方式。

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对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 一经查实先收回住房,取消其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入户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行为。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处罚。

三、强化督查落实,完善后续监管

(一)强化责任主体

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使用和售后资金监管等。要根据项目属地原则,负责落实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确保项目有序实施。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高效、有序、公平、公正。

(二)建立考核机制

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县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认真履职,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出具意见。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分级考核的原则,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中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等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对在审核、分配和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或推诿扯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的单位和人员,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民政部门向县监察局反映。县监察局应及时对反映情况进行核实、干预,进行问责;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居民低收入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经济适用住房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2 年 10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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