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际头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20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泰宁县际头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实施。

 

 

 

                         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泰宁县际头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际头水库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城区群众饮水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地表水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际头水库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卫生、国土、住建、农业、林业、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际头水库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际头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给予公示,并设立标志牌及警示标志。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际头水库水源地水资源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际头水库水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际头水库水源地的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在确保际头水库饮用水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负责际头水库水源保护区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负责做好际头水库水源保护区内采砂、水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

(二)县环保部门负责际头水库水源地水质监测、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对可能影响和污染际头水库水源地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负责对际头水库水源保护区内可能影响际头水库水源水质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对际头水库水源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县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际头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监督保护区内建筑工地在建设施工中做好际头水库水源保护工作;负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征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县国土部门负责际头水库水源地集水范围内矿产开采、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管理。

(五)县林业部门负责际头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划定水源涵养林保护区;负责指导、监督际头水库水源地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六)县农业部门负责际头水库水源地集水范围内的农业开发利用项目控制和际头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种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监管工作;做好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

(七)县卫生部门负责对际头水库水源地的饮用水卫生质量监管、监测工作,防止和控制因际头水库水源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

(八)县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际头水库水源保护区内剧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使用、储存的安全管理。

(九)县交通部门负责际头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交通设施管理。在际头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地段修建公路,要设立醒目的水源保护交通标识,靠近水源地一侧面建设封闭式护栏,以防止交通事故引起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

(十)县发改、财政、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际头水库水源地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和项目规划布局,安排际头水库水源地水资源保护资金和落实各项政策。

第三章  保护范围

第七条  根据国家《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我县际头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总面积21.5平方公里,实施分级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

(一)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面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保护范围共0.5方公里。

(二)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3000米或水源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区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保护区21平方公里。

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在一级保护区内取水口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九条  际头水库水源地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际头水库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一级保护区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水质标准。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水质标准。

第十条  际头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破坏水资源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三)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四)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而无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的车辆通过保护区;

(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六)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第十一条  际头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严格禁止第十条规定的活动之外,还应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水域排放污水;

(二)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设施必须限期拆除;

(三)放养畜禽和网箱围网养殖;

(四)集中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五)勘探、开采矿产资源;

(六)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二条  际头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域的建设项目,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从事网箱养殖应当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际头水库饮用水水体。

第十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际头水库水源地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县际头水库责任有限公司应当制定际头水库水源地突发水资源事件应急预案,确定专人对际头水库水源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定期开展际头水库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建立际头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完善际头水库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四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际头水库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五章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对未依法划定为际头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的其他集中取水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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