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全域文旅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全域文旅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3320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全域文旅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泰宁县文旅产业管理,规范全域范围内的旅游项目开发和建设行为,促进文旅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文旅项目开发和文旅设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合法开发经营文旅项目和文旅设施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文旅项目,是指泰宁县域内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文旅产业所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包括各类风景旅游区和非景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乡村旅游等。本办法所称文旅设施是指为文旅活动提供服务的配套设施,包括食宿、交通、游乐设施、商业网点等旅游要素,以及其他必要的景区()服务设施。

第五条  泰宁县文旅产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研究确定文旅产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指导、督促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协调推进全县或跨区域、跨行业的文旅产业规划实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推动文旅产业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推动文旅产业创新,指导培育新业态,研究解决全县文旅产业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泰宁旅游管委会、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文旅项目开发和文旅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核和管理。涉及重大的文旅招商项目和文旅设施项目建设,需上报泰宁县文旅产业领导小组决策研究,协调推进和解决重大项目建设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开发文旅项目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效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开发和经营文旅项目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坚持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建设文旅设施应当与当地的经济和文旅产业发展状况相适应。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景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网红点。

第七条  泰宁旅游管委会、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本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编制文旅产业发展规划。全县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泰宁世界地质公园、泰宁世界遗产、泰宁国家自然公园(含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文旅产业发展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编制该规划的泰宁旅游管委会、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全县范围内的各类文旅项目开发和文旅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泰宁县文旅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泰宁旅游管委会、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应当通过举办会节、利用新闻传媒、印制旅游指南画册、出版旅游文化丛书等多种形式宣传和发布本县区域旅游项目开发、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经营状况信息,引导国()内外多种经济成份投资旅游。

第九条  旅游项目许可经营制度。坚持“依法治旅、以质兴旅”,对文旅开发项目建立“立项申请”和“凡建必审”制度。全域范围的所有文旅开发项目都必须依据规划审批,涉及用地用林项目需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未纳入规划且未经审核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项目,坚决禁止建设。文旅建设项目应当报经泰宁旅游管委会、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投资1000万元以上需经泰宁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立项。对未经审核批准经营文旅业务的,或未批先建的文旅项目,上报泰宁县文旅产业领导小组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直至拆除,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包括以下:

(一)新建、改扩建旅游景区景点、观光类项目;

(二)新建、改扩建景区交通设施;

(三)新建、改扩建旅游饭店和旅游索道;

(四)建设大型人造景观和主题娱乐场所;

(五)新建、改扩建旅游定点购物商场;

(六)建设开发森林康养基地、疗休养基地;

(七)发展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古村落提升改造等文化类、文物类景点;

(八)建设与旅游服务相关的参与性、体验性项目。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制度。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凡在泰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经营交通、服务等项目,均列入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畴。由泰宁旅游(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与经营者签订《许可经营合同》,根据经营项目销售额(营业额)和规定等别,按一定额度核定并征收,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旅游(观光)车、景交车、房车、漂流、游船、游艇、竹筏、景区导游公司等观光游览经营项目;

(二)风景区内的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疗养院、度假村、培训中心等住宿、餐饮服务经营项目;

(三)风景区开展游乐、娱乐、高空、探险、蹦极、攀岩、速滑、水上飞伞、摩托、玻璃栈道等服务经营项目;

(四)广告宣传、摄影摄像等文化经营项目;

(五)利用风景名胜区内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收入的;

(六)依托风景名胜区资源从事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建立文旅项目负面清单制度。对符合负面清单的文旅投资项目,不得准入,在我县投资的文旅项目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以下:

(一)文旅项目选址和文旅业态、文旅产品不符合我县全域旅游总体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

(二)不符合生态保护规划,选址在生态功能区中禁止开发区域的项目如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以上自然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文保单位的核心区块等。

(三)对安全生产、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选址在地质灾害等重大安全隐患区域的项目。

(四)选址在交通、能源、国防、水利等重大项目规划建设红线范围内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文旅资源开发和文旅设施建设,应向旅游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投资方负责人或当事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投资方企业简介、企业实力证明文件或凭证;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规划方案文本;

(四)泰宁旅游管委会、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泰宁旅游管委会、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接到申请报告后,应认真进行项目审查,并在60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文旅项目获准后(以批准文号时间为准)的两年内未动工,投资方退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建设期间若遇政策调整、不可抗拒因素由双方另行商定投资或退出方案。

第十五条  泰宁旅游管委会、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建立文旅项目督查机制,不定期开展项目进度督查。

第十六条  未经泰宁旅游管委会、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书面审核同意,任何单位都不得批准文旅项目开发和设计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341日起至2028331日止,由泰宁旅游管委会、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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