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区域公共品牌“大金湖”(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规〔20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区域公共品牌“大金湖”(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区域公共品牌“大金湖”(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泰宁县品牌建设,积极发挥品牌对产业的引领作用,打造县域产品整体品牌形象,提升“大金湖”品牌的市场信誉和知名度,维护“大金湖”商标所有权人和授权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区域公共品牌“大金湖”(商标)(以下简称“大金湖”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金湖”商标是福建省泰宁县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宁县国投公司)申请注册的泰宁县区域公共品牌的系列商标,受法律保护;“大金湖”商标的使用实行授权管理,由泰宁县国投公司负责实施泰宁县区域公共品牌“大金湖”商标的授权、宣传、推广和管理。

  第二章  “大金湖”商标使用条件

  第三条  “大金湖”商标授权使用的对象: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的企业,经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县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

  第四条  申请授权使用“大金湖”商标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登记注册,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并具有法律规定相关资质,产品达到“一品一码”产品质量追溯要求,符合“大金湖”品牌质量标准。

  (二)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富硒产品等认证,并在有效期内;或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福建名牌产品、福建老字号、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特优新产品等称号,并在有效期内;或获得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认证的产品。

  (四)有健全的质量控制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五)生产经营已满一年,且无质量安全事故和其它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章  “大金湖”商标使用申请程序

  第五条  使用品牌(商标)采取“自愿申请,免费授权”原则,经营主体向泰宁县国投公司申请使用“大金湖”商标,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大金湖”商标使用许可申请表。

  2.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最近一年资信证明文件。

  4. 泰宁县国投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泰宁县国投公司和县有关单位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的,由泰宁县国投公司与申请授权使用“大金湖”商标的主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泰宁县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经县政府批准授权使用的按相关手续另行办理。

  第七条  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被授权使用商标主体应及时将商标使用许可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

  第八条  品牌(商标)使用许可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到期需延续使用的,须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提出续签申请;逾期未申请者,有效期届满后不得再使用品牌(商标)。

  第四章  “大金湖”商标被授权使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被授权使用“大金湖”商标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大金湖”商标,在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或其他附着物上使用“大金湖”商标,企业自有商标可与“大金湖”商标一同使用。

  (二)使用“大金湖”商标进行产品或服务等宣传。

  (三)享受政府出台的扶持“大金湖”品牌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参加政府部门、品牌(商标)持有人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各类展会活动等。

  第十条  被授权使用“大金湖”商标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大金湖”品牌形象店应统一装修风格,装修装潢方案需报泰宁县国投公司审核同意。

  (二)积极参与“大金湖”品牌宣传推广活动,配合“大金湖”品牌产品营销。

  (三)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规范使用“大金湖”商标,“大金湖”商标使用权不得对外转让、出售、转借、赠予,维护“大金湖”品牌产品特有品质和优良服务等市场声誉。

  (四)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设计使用“大金湖”商标,不得自行改变“大金湖”商标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大金湖”商标和企业自有商标共同使用时,“大金湖”商标不得小于企业自有商标的规格,且需排列在自身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规范醒目。

  (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的检测,以及对“大金湖”商标使用和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接受、支持、协助、配合“大金湖”商标所有人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被授权使用者应指定专人负责品牌(商标)的管理和使用,建立使用台账,确保品牌(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擅自扩大使用权限。

  (七)抵制其他侵权“大金湖”商标的行为。

  (八)其他应尽义务。 

  第五章  “大金湖”商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泰宁县国投公司对授权使用“大金湖”商标的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对授权主体重新审核一次,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仿制仿冒“大金湖”商标。

  第十二条  泰宁县国投公司具体实施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与被授权使用“大金湖”商标的主体签订合同,开展市场推广和宣传营销业务。

  (二)对使用“大金湖”区域公共品牌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使用“大金湖”商标标识的产品包装进行统一核准。

  第十三条被授权使用主体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等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停止商标使用,同时向泰宁县国投公司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办理完结方可继续使用本商标。

  第十四条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大金湖”商标产品包装物设计的指导、规范,加强标识监管。

  第十五条 泰宁县财政局应监督泰宁县国投公司加强“大金湖”商标品牌营销和宣传力度,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依法依规履行“大金湖”商标管理职责,积极管好、用好、宣传好“大金湖”商标。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泰宁县国投公司或县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反映、举报“大金湖”商标使用者的违规、违法及侵权行为。

  第十七条  泰宁县国投公司对“大金湖”商标使用有关反映或举报,应及时调查核实,调查属实的,要求商标使用者终止商标使用,依法追究商标使用者违约责任,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品牌(商标)持有人或品牌授权管理机构应要求被授权使用主体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资格:

  (一)违反《泰宁县区域公共品牌“大金湖”(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大金湖”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承诺书》条款有关规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限期整改的;

  (二)擅自改变标志文字、图形等组合和比例,印制标志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建立标志使用台账,标志管理不规范的;

  (四)未按照申报或约定,超出授权的商品范围使用品牌(商标)的;

  (五)未执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的;

  (六)其它未按照规定使用商标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品牌授权管理机构、品牌(商标)所有人应当取消其被授权使用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

  (一)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被依法注销的;

  (二)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产品质量认证不合格的,或者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失效;

  (三)未经授权,擅自许可、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品牌(商标)标识的;

  (四)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被举报查处,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商标许可使用要求和管理办法,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请退出授权使用“大金湖”商标主体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报泰宁县国投公司。自退出之日起,不再享有使用“大金湖”品牌商标主体的权利。

  第六章  “大金湖”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大金湖”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侵犯该专用权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侵犯品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大金湖”商标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泰宁县国投公司有权收回其《“大金湖”商标使用授权书》,使用者的商标使用权同时终止,必要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如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或造成消费者、经营者索赔的,全部由被授权使用者负责赔偿,并追究其损害“大金湖”商标信誉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使用“大金湖”商标资格或超范围使用者,擅自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与“大金湖”商标相同或是近似文字和标识的,属侵权“大金湖”商标行为,泰宁县国投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报请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公开道歉和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因侵权、质量问题等原因被取消“大金湖”商标使用权、被违规查处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后期不再享受“大金湖”商标授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泰宁县财政局、泰宁县国投公司和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金湖”商标类别及使用范围

  2.“大金湖”商标使用许可申请表

  3.“大金湖”商标使用承诺书

  4.“大金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