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农村水电站清理整治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规〔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农村水电站清理整治退出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农村水电站清理整治退出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按照《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闽政办〔2021〕38号)和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全市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明水〔2022〕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农村水电站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全面统筹资源、环境、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妥善处理整治过程中的各种突出矛盾和利益关系,通过对水电站装机小,生态矛盾突出,安全隐患较大,难以改造的农村水电站有序退出发电,打造安全、绿色、民生、和谐水电站。

  二、目标任务

  2022年11月底前完成86座水电站“一站一策”整改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电站列入退出类电站,并鼓励建设时间早、装机容量小、建设管理和安全标准低、设施老化失修、整改又不经济水电站退出。

  三、清理整治退出依据和退出补偿

  (一)清理整治退出依据

  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全市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明水〔2022〕24号)和《泰宁县水电站清理整治核查评估报告》文件要求,并将实施水电站退出工作列入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及市对县河长制考核内容。

  (二)重点列入退出电站类型

  1. 装机容量较小(原则上不超过200KW),运行年限长、效益差的水电站;

  2. 在《泰宁县水电站清理整治核查评估报告》列入整改类电站且在规定期间未完成整改的电站;

  3. 生态矛盾突出,安全隐患较大,生态下泄流量考核被上级多次通报的水电站。

  (三)补偿标准

  1. 目前仍在运行的电站,在2022年8月15日前自愿提出申请退出的,按装机每千瓦1500元的标准补助。同时,在10月31日前完成电站退出各项工作的,再给予500元每千瓦奖励;在11月30日前完成电站退出各项工作的,再给予300元每千瓦奖励。在11月30日以后拆除退出的电站,不予补助和奖励。

  2. 在册管理停运多年未能恢复的水电站,自愿提出退出申请按装机每千瓦1000元的标准补助。在11月30日以后拆除退出的电站,不予补助。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申报退出的水电站由业主于2022年8月15日前向县水利局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近三年发电量证明等材料。

  (二)审核与批准:县水利局、财政局、泰宁生态环境局和水电站所在乡(镇)对水电站提供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查验。

  (三)退出电站设施处置:

  1. 退出的水电站业主应自行拆除发电设施,由县工信、供电部门解除上网协议并拆除相应上网输电线路;

  2. 退出的水电站业主将拦河坝、引水管道、轮机组等设施一并拆除(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认为应留作他用的水渠、堤河坝、引水管道等,业主应将其产权移交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四)验收: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泰宁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水电站所在乡(镇)对退出电站设施的处置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鉴定书,注销取水许可证。

  (五)补偿和奖励资金的申领:由电站业主根据验收鉴定书向县水利局申领电站退出补助及奖励金,补助及奖励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水电站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水电站退出工作的指导、监督,适时召开联席协调会,收集退出水电的补助资金、电站拆除、生态修复、各部门履职等相关进度问题,明确具体分管领导,按照退出补偿方案的要求,严格把握时间节点,依法依规、高效有序推进水电站退出的工作。

  (二)部门协调推进。各乡(镇)、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工作时间节点安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加强协调联动,强化指导监督审核,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我县退出水电站在限定时间内有序退出。县发改局:按照《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闽发改商价〔2021〕733号)要求,牵头协调县工信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等做好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管工作。县工信局:对按照“一站一策”要求整改不到位的电站,给予解除发电。县财政局:负责水电站清理整治退出工作资金筹措。县人社局:协调处理农村水电站清理整治退出后相关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对退出后相关企业员工再就业进行帮扶。县水利局:指导编制农村水电站“一站一策”整治方案,督促水电站按照“一站一策”要求整改,对未能整改到位的水电站列入退出范围,注销退出水电站取水许可,签订退出补偿合同,督促水电站业主完成电站拆除。县林业局:负责水电站使用林地审核、保护区功能调整等相关工作,指导水电站退出后的生态修复。泰宁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对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严格执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退出水电站注销电站工商营业执照。县供电公司:对退出水电站解除上网协议。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辖区内水电站按照“一站一策”要求整改,负责无法整改必须退出水电站合同协议签订、落实水电站拆除、安全退出及生态修复工作,对具有灌溉任务的渠道交由乡镇进行管理。

  (三)强力依法整治。各乡镇、县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推进水电站清理整治退出工作;认真执行《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查处不依法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行为,运用法治手段切实解决水电站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依法停用并组织拆除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用地、林地等要求无法完成整改、不执行生态下泄的水电站;要合理统筹考虑水电站清理整治退出涉及的各方利益,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四)强化考核督促。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各乡(镇)、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握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窗口期”,对涉及水电站的资产、股权,不得转让、拍卖。将水电站退出工作列入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及县对乡河长制考核内容。

  附件:1. 泰宁县水电站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泰宁县退出水电站任务分解表

  

 

附件 1

  泰宁县水电站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为确保我县水电站退出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泰宁县水电站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严生英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邓贤忠  县政府办副主任

  宁建勇  县水利局局长

  李徐宁  泰宁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强晓光  县发改局副局长  

  肖志武  县工信局副局长

  邱太凤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子荣  县人社局副局长

  肖来辉  县水利局党组成员、移民发展中心副主任

  沈  晗  县林业局副局长

  周其清  泰宁生态环境局三级主任科员

  张  勇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蔡文杰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邹家华  杉城镇党委宣传委员

  肖剑锋  朱口镇人大主席

  陆远平  上青乡人大主席

  尤  新  新桥乡人大主席

  黄小华  大田乡政府副乡长

  宋安裘  下渠镇政府副镇长

  余  威  开善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杨春高  梅口乡人大主席

  胡  铮  大龙乡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水利局,肖来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水电站退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调度会,筹集退出水电站的补助资金和电站拆除、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者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泰宁县退出水电站任务分解表

序号

乡镇

合计

(座)

备注

1

上青乡

2

含自愿退出1座

2

新桥乡

1

 

3

梅口乡

2

含自愿退出1座

4

大田乡

1

 

5

大龙乡

2

 

6

朱口镇

1

 

7

下渠镇

1

 

8

杉城镇

1

 

9

开善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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