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规〔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泰宁县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充分利用优质耕作层土壤资源,进一步提升耕地建设质量,现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10号)精神,结合泰宁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目标,合理利用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资源,为推进乡村振兴、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以保护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剥离再利用,建立一套涵盖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利用等全过程工作机制并形成制度,为补充耕地、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旧村复垦等一系列工程提供优质土壤,提升新增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在全县开展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确保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表土剥离任务按期完成。 

  三、实施范围

  非农业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旧村复垦等各类补充耕地和提升耕地质量的项目,也可用于生态修复、临时用地复垦、耕地提质改造、农业设施建设复垦等。 

  耕作层土壤剥离厚度根据土壤肥力等情况确定,一般在20-30cm为宜,土壤稀缺的区域可剥离犁底层和心土层。

  对遭到污染不能再利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或缺失不具备剥离条件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经审核认定后,可以不剥离再利用。

  四、责任主体

  县人民政府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主体。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单位是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运输至利用点或存储点,剥离、运输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成片土地开发由土地收储机构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剥离、运输费用列入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从存储点将耕作层土壤运输至利用点,由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负责,并严格用于覆土,运输、覆土费用纳入利用耕作层土壤项目投资成本;由政府统一组织提供给农民用于耕地质量提升的,运输、覆土费用由县级财政安排。

  五、实施步骤

  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主要分为方案、实施、验收三个阶段,即:编制、审查方案;剥、运、存、用实施;验收。

  (一)编制方案。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利用单位要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分别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利用方案或合并编制剥离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剥离利用方案)。方案内容应主要包括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剥离厚度、剥离工程量、存储点或利用点选择、运输距离、利用工程量、剥离或利用工程预算、资金来源、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指导。

  (二)方案审查。剥离利用方案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剥离范围、剥离厚度、存储或利用、运输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的,利用方案含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的,可不再单独组织编制和报审利用方案  

  (三)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剥离方案审查通过后,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确需变更方案的,按原程序报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审查。

  (四)土壤运输。剥离、利用单位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认真组织好耕作层土壤运输至利用点或暂时存储点的管理工作,全过程按照防扬尘、防撒漏做好防护。

  (五)临时存放。耕作层土壤未能即时利用的临时存入存放点,待明确利用项目后实施利用。存放地点由乡镇负责,尽可能设置于在建设或拟建项目区附近,亦可统一地点存放,地点选择时应考虑交通便利、无污染、排水条件好的地方,并尽量选择裸地、空闲地或已获批建设用地的储备地块,同时做好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存储的耕作层土壤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利用完毕。

  (六)实施耕作层土壤利用。利用方案中已明确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的,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七)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验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完成后,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利用单位分别提出验收申请,剥离、利用项目所在地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审查通过的剥离利用方案进行验收。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通过后,土地方可进行平整。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发改、公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协作,增强工作合力。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监管;县农业农村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监管,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进行技术指导;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县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负责保障耕作层土壤运输。县发改、公安、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相关群众工作。

  (二)健全激励机制。加强政策引导,争取省级对利用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产生的新增耕地验收通过后折算为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指标;对用于农田土地平整、农田提升改造、提升耕地质量等别的,验收通过后折算为粮食产能指标,纳入我县补充耕地三类指标储备库。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较好的乡(镇),在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

  (三)加强监督考核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情况,列入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县自然资源部门每年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结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辖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不到位的项目,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借耕作层土壤剥离之名,违法违规在耕地上实施取土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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