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2021〕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30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整治水电站开发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突出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水电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152号),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实施水电站分类整治。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底前退出;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底前完成整改;允许正常运营的水电站要持续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和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分类处置。全面核查、科学评估我水电站存在的问题,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明确退出或整改措施。

(二)坚持依法依规,持续稳步推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尊重历史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整改,避免出新的环境破坏和社会风险。

(三)坚持完善制度,全面规范发展。完善水电站建管制度,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职责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健全建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既管好存量,又严控新建项目,探索建立绿色可持续的水电站长效管理模式。

三、组织实施

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水利局牵头承办,具体由各)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一)核查评估阶段(20211020224月)

20223月底前,委托具备开展水电站核查评估和“一站一策”工作方案编制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作为综合评估单位,按照省水利厅出台的水电站清理整顿综合评估技术指南,逐站开展问题核查,进行综合评估,提出退出、整改、完善三类处置意见,经县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后,由县人民政府将所有水电站审核评估处置意见报市水利局。

(二)分类整治阶段(20225202212月)按照省直相关部门会审意见和水电站处置台账,逐站整改、限期完成、销号管理。

1. 退出类。一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且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经合法合规建设的水电站,可限期在2025 年底前退出。确需保留的,应当经科学论证评估后根据生态功能影响和生态保护需要,确定是否可以调整保护区功能分区。可以调整的,在2022年底前依法依规按程序将水电站所在区域调整出核心区或缓冲区;无法调整的依法依规可限期2025 年底前退出。二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且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建设的水电站,经县级政府核实评估,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水电站,依法依规按程序论证调整水电站所在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无法调整的,依法依规限期2022年底前退出。三是列入退出类的其他水电站,依法依规限期2022年底前退出。

2. 整改类。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列入整改类,逐站制定实施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经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落实,限期2022年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列入退出类,并逐站明确退出时间。水电站业主按照整改方案严格整改、限期完成,整改一座、销号一座。

3. 完善类。列入完善类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组织督促水电站不断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

4. 严禁新扩改建。禁止批准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禁止增加装机容量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防止以技术改造名义扩建水电站,产生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对具有重要发电功能的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因整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由工信局组织评估论证后上报另行研究明确。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12月)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结束后,开展工作总结,对整治行动成果进行评估,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常态化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水电站开发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突出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

四、职责分工

(一)县水利局: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指导督促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清理整治并及时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后评估。

(二)县工信局:指导督促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清理整治并及时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后评估。

(三)县发改局: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办理立项审批(核准)。

(四)县财政局:负责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资金筹措。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负责规划选址审查并出具意见,办理用地手续及相关工作。

(六)县林业局: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负责办理林地使用保护区功能调整等相关工作。

(七)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依法查处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由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水利局及工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具体见附件))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和督查落实,明确具体分管领导,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严格把握时间节点,依法依规、高效有序推进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工作。

(二)强化监督,严格考核问责。将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工作纳入党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河长制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加强对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进展缓慢或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进行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责到底。

(三)落实资金,加快清理整改。财政、水利、工信部门积极筹集和落实专项资金,保障水电站综合评估、规划修编、“一站一策”编制等工作,保障水电站合法退出、拦河闸坝拆除或取水口封堵、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及管理平台建设等,加快推进清理整改各项工作。

(四)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建立水电站动态清理整改制度,在本次清理整改结束后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明察暗访,发现水电站生产运行不满足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要求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且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以此次清理整改为契机,制定水电站相关监督管理政策,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测监督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水电站开发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突出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

 

附件:泰宁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泰宁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水电站清理整治组织实施的领导,确保水电站清理整顿组织实施依法依规有序推进。经研究,成立泰宁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严生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邓贤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吴良  县水利局局长

许世  县工信局局长

 员:张传明  县发改局副局长

肖志武  县工信局副局长

许合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肖来辉  县水利局党组成员、移民发展中心副主任

   县林业局副局长

其清  县生态环境局三级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3个工作办公室

一、第一工作办公室,挂靠县水利局,主任由肖来辉同志兼任,负责装机容量5万及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整治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第二工作办公室,挂靠工信局,主任由肖志武同志兼任,负责督促指导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整治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第三工作办公室,挂靠林业局,主任由沈晗同志兼任,负责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涉及的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等审核和功能调整、规划选址、林地使用、用地报批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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