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经县政府研究,现决定废止以下8份文件:
一、《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文〔2017〕110号)
二、《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试行国有投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2017〕67号)
三、《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加快民宿发展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8〕37号)
四、《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商贸企业发展的意见》(泰政办〔2018〕48号)
五、《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泰宁县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五项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泰政文〔2019〕17号)
六、《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非公货物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文〔2019〕20号)
七、《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泰政文〔2019〕67号)
八、《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泰政办〔2019〕26号)
以上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