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泰宁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202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2021年泰宁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29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泰宁县扶贫项目资产

后续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2140号)文件精神,为有序推进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推动构建权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主体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提高扶贫项目资产收益。

(二)工作目标。理清十八大以来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对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一次性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三)基本原则。坚持群众受益原则引导贫困户参与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管理、监督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坚持安全高效原则加强监管防范资产闲置、损失、流失、浪费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扶贫项目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组织

泰宁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的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负总责,统筹解决确权登记和移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发改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局、文化和旅游局、卫健局、民政局、民宗局、人社局、林业局等行业部门,作为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登记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确权登记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十八大以来使用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对口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

(二)明确确权登记要求。扶贫项目资产是脱贫攻坚期内支持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脱贫的项目形成的资产,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和过渡期形成的项目资产,有其独特性,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的确定上要尽量下沉。经营性资产要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获得收益的个人。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公益性资产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确权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衔接,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资产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对暂不具备确权登记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先明确权属,纳入台账管理,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手续,达到条件后再办理确权登记。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是指资产自然状态良好或确权期内在用的资产,没有达到报废年限、没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完全损毁或灭失的资产,不存在较大权属纠纷或产权纠纷可通过确权登记解决的资产等。

(三)明确确权登记类型。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首次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全部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因扶贫项目资产类型、范围和权属等登记簿内容发生变化,或对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扶贫项目资产达到报废时限、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灭失进行的登记。

四、工作步骤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分为项目核查、确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移交四个阶段。

(一)项目核查。各资产管理部门、乡镇在前期全面摸底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对扶贫项目资产再次进行核查完善。按照谁建设、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资产核查;各乡镇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对口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核查。在全面核查项目现状和建设、验收、审计、管理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身份信息,收集整理项目资料,确保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应纳尽纳,完善后的项目资产数据以正式文件上报泰宁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登记备案。

(二)确权登记。扶贫项目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所有权首次登记一般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记、移交。扶贫项目资产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在首次登记结束后,由相关权利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 通告。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扶贫项目资产摸底登记台账,提出确权事项,在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指定场所向社会发布首次登记通告。通告由资产管理部门制作,以县政府名义发布;发布形式主要为户外张贴、网站发布、新闻媒体宣传等。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事项及类型、范围、内容等;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时间;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

2. 调查。资产管理部门就通告的确权事项,会同乡村两级组织和资产权属相关部门,采用资料分析和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查清扶贫项目资产名称、构建年度、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质量、权属、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和行业管制等,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资产确权登记类型和政府、集体、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3. 审核。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结合行业部门资产用途管制、相关保护规定、相关审批文件或政策性文件对资产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确权事项是否符合确权条件,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是否准确;调查结果是否全面准确、真实可信,登记要素和调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相关权利人确权争议是否明确、争议问题是否达成一致;相关许可、行业管制、特殊保护规定和不动产权利信息关联是否准确等。

4. 公告。审核结果公告由资产管理部门制作,以县政府名义发布,审核结果要在资产所在地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公告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资产坐落地、项目名称、项目实际投入、资产价值、建设年度、资产权属、资产类别、资产属性、资产形态 、资产具体形态、资产状态、移交时间、经营管护主体、收益主体、收益约定。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资产登记事项提出异议、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处理的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方。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异议内容及时开展调查并重新审核公告。

5. 登记。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将资产登记事项记载于本行业部门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簿,并上报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 移交。泰宁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在扶贫项目资产公告登记结束后,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所有权方。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资产移交时应签订《资产移交书》,移交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时间、详细建设规模及内容、原始价值、建设单位、接收单位及交接时间、参与移交人员和移交内容等。乡镇人民政府要全过程参与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资产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三)运营管理。

1. 明确运营管护责任。乡(镇)级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村级组织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 强化公益性扶贫资产管理。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资产产权属于县(部门)、镇的,应落实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类型分类管护:

1)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性扶贫资产,由村委会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

2)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性扶贫资产,村委会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

3)对光伏电站、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3. 强化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运营;产权归属村集体的,可结合实际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等多种方式。经营方案或经营协议须明确经营责任、经济效益、带贫机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分配收益。经营性扶贫资产产生收益的分配,由产权所有者集体研究。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委会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核并汇总,同时报县级扶贫、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脱贫攻坚期内,可对贫困户实行差异化分配,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贫分配相结合,杜绝一股了之”“一分了之。脱贫攻坚结束后,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产业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小型公益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乡村振兴、乡风文明建设方面。

(五)资产处置。扶贫资产能够发挥预期效益的,原则上不得处置。确需处置的,由资产所有者提出处置方案按规定报镇政府审核并汇总,待县级扶贫、财政、农业农村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资产处置收益使用应与资产处置同步规划、同步履行审批程序。对扶贫资产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应履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民主程序并履行报批手续,处置结果须在本区域公开栏等予以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为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工作的顺利开展,泰宁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政治站位把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力举措,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靠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并确定专门的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加强工作调度。泰宁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日统计、周调度、月推进的工作机制,督促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汇总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任务。

(三)严肃执纪问责。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等问题发生。县纪委监委等部门要及时受理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中发生的违纪违法和信访案件,对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扶贫项目确权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及后续管理的成功经验做法。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