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2020〕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2086)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保障我县烈士纪念设施完整、肃穆、整洁,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烈士纪念设施,是指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是安葬、缅怀、褒扬革命先烈的重要场所,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红色宝贵资源,对于促进烈士褒扬、弘扬烈士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保护英雄烈士的相关政策法规, 充分认识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二、明确管理职责。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属地保护管理。目前,我县烈士纪念设施共有10处,其中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有1处,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9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全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其中炉峰山革命烈士纪念碑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保护管理,龙凤山公墓英烈墙及3处烈士墓由县民政局负责保护管理,其他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的乡(镇)负责保护管理(附件1)。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强化责任意识,亲自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附件2),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全面提升我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整体水平。

三、健全管理机制。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烈士纪念设施各项保护管理机制,结合实际情况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委托烈士近亲属管护,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管护:烈士纪念碑体破旧、字迹模糊、墙面屋顶破损;不规范使用标语、长期不更新宣传栏内容;长期无人管理零散烈士墓;没有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垃圾随处堆放、杂草丛生;烈士纪念设施附近出现扰乱庄严肃穆环境现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补齐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短板”。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烈士纪念设施的基础建设,完善教育功能,提升纪念品位,使烈士纪念设施成为环境优美、庄严肃穆的瞻仰和教育场所。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加强与宣传、文旅等部门沟通协调,具备条件的要列入我县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国防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物保护单位,提升相应等级。要广泛开展烈士史料、遗物征集和信息整理工作,加大烈士纪念设施宣传教育力度,在全社会营造缅怀英烈功绩、弘扬英烈精神的良好风尚。

 

附件:1.泰宁县烈士纪念设施情况表

2.泰宁县炉峰山革命烈士纪念碑等4处烈士纪念设

施保护范围红线图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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