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泰宁县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泰政办〔2019〕28号

为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规定,县政府决定对泰宁县建成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县城建成区内为禁燃区。

二、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Ⅱ类(较严)”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如下: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2020430日前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应当于2020430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依职责落实禁燃区建设管理工作。其中:

1.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通告将辖区集镇建成区划为禁燃区,并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设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以及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7条第一款规定查处。属于违法建设的,相关职能部门还应依照有关规定另行查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禁燃区内销售燃料、销售或者使用锅炉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查处;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7条第二款规定查处。

4.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倸障服务,促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

四、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煤炭及其制品指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分别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47062-2017)、《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34024-2015)。

(三)高效除尘设施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

(四)清洁能源指本通告所述高污染燃料以外的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五、其他事项

(一)县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县城建成区禁燃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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