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历史文化名城 规划区保护性房屋及部分危旧房屋协议收储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文〔2019〕68号

杉城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区保护性房屋及部分危旧房屋协议收储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91125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区保护性房屋及部分

危旧房屋协议收储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古城保护性房屋有效开发利用,切实解决部分危旧房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宁县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区保护性房屋及部分危旧房屋协议收储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以收储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  房屋收储补偿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和平等原则。

结构为一幢房屋有多个产权人的,应当由全部产权人同时申请方可进行收储。

在同一区域内一户多房的,房屋产权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全部收储,不得拆分收储。

2010618日后分户的,应当合并收储、合并安置。

第四条  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收储和补偿安置实施部门。

第五条  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县博物馆、福建泰宁明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协同做好古城收储房屋管理工作。其中,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已收储房屋,移交调拨给县博物馆管理;其他已收储且产权明晰的房屋移交调拨给福建泰宁明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管理。

第六条  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或福建省丹霞城市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收储所需安置房源供应。

第七条  房屋收储补偿安置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八条  申请收储房屋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区内,因保护和开发需要收储的自建房;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区内,部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鉴定确属D级危旧房的自建房。

第九条  房屋收储补偿安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出收储申请,填写《房屋收储申请书》;

(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博物馆、县古城管理处联合协审后,报县土地和规划建设联席会研究;

(三)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根据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进行收储,收储补偿资金报县财政审核拨付;

(四)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完成房屋收储腾空后,移交给县博物馆或泰宁县明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管理;

(五)被收储户选择产权调换(套房安置)的,由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或福建省丹霞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套房安置手续。

第十条  确定进行收储的房屋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产权认定和补偿安置:

(一)被收储房屋有土地或房屋权属证书的,按土地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收储房屋未登记的,原则上以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泰宁县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小组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15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土地和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属198415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1990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土地和建筑面积的80%给予补偿安置。

3.属1990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土地和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安置。

4.属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生效后至2014326《中共泰宁县委办公室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县“两违”综合治理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委办发〔201421号)发布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土地和建筑面积的50%补偿安置。

5.属2014326《中共泰宁县委办公室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两违”综合治理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委办发〔201421号)发布后,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6.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对房地产面积进行测量并公示无异议后,由泰宁县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小组进行确认,最后根据认定结果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房屋收储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二种,由被收储房屋所有权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

1.土地补偿:按照同期县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的3倍进行补偿;属划拨土地的,按该地段基准地价的60%进行补偿。

2.房产及其他补偿:按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宁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格及征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泰政文〔201577号)执行,届时县政府如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3.奖励办法:

1)按照房屋权属证书及土地使用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给予500/平方米的奖励;

2)按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住宅面积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套房安置)

1.补偿:

1)土地按照同期县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进行补偿,属划拨土地的,按该地段基准地价的60%进行补偿;房产及其他补偿按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宁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格及征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泰政文〔201577号)执行,届时县政府如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2)被收储房屋腾空经验收合格后,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给被收储人,其它补偿款项提存与购房款结算后,“多还少补”。

2.安置:

1)位于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区东街区、北街区以及西街区卢家巷红军街牌坊北侧拟收储的房屋,按被收储房屋土地使用证书记载面积的3倍给予套房安置;如被收储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建筑容积率大于土地使用证书登记面积3倍以上,对超过部分面积按1:1安置套房。位于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区西街区卢家巷红军街牌坊西南面拟收储的房屋,按被收储房屋土地使用证书记载面积的2倍给予套房安置;如被收储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建筑容积率大于土地使用证书登记面积2倍以上,对超过部分面积按1:1安置套房。

2)由被收储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用房,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安置房房源为城西存量安置房和届时新建的收储安置房。

4)被收储人在可安置面积内选择安置房;如被收储房屋土地或房产面积较大,在可安置面积内可以选择多套安置房,剩余的可安置面积只能再选择最接近面积的一套安置房,并按本办法规定的超面积价格计价。

5)安置房计价办法:在可安置面积内的安置价按2230/平方米计价;超过可安置面积在0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2230/平方米计价;超过可安置面积在15-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4200/平方米计价;超过可安置面积在25-40(含40平方米)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4700/平方米计价;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届时选房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计价。

6)安置房的楼层系数:以住宅安置楼层第五层为均价层,均价楼层以上每增加一层递增20/平方米,均价层以下每减少一层递减20/平方米,以此类推。

3.选房:已签订收储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被收储户,由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配合泰宁县金湖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和福建丹霞城投公司统一安排安置房选房工作,选房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  在古城保护性规划范围内的危旧房住户不申请收储的,可以申请修缮,但需报请县自然资源、城监、博物馆、文旅等部门联合审批,按照规划、设计部门的要求进行修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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