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2018〕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泰宁县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19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

或者营业执照的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684)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泰宁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第三条 在泰宁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从事以下经营行为的,无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

(一)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三)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卖早点、开夜市、卖菜,或者凭借个人技能从事配钥匙、修鞋、修伞、织补衣服等便民劳务活动。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辖区内市场的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管理辖区内指定场所和指定时间内从事无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便民经营活动;负责指定经营区域的划分、时间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负责制定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备案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县发改、国土、环保、卫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依法缴纳摊位或者门面费,无消费投诉和不良记录;

(二)以依法经营为立业之本。在日常经营中贯实质量、卫生标准,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三)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国家量器和衡器标准。明码实价、质量相符、公平交易,绝不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短缺数量。

(四)落实门前三包制度。主要内容为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六条  除本规定中的无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从事便民经营行为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对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处罚措施。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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