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泰政文〔2018〕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我县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历史悠久、自然隔离条件好、农户积极性高、技术力量强、常年基地面积稳定,是国家级出口杂交稻种质量安全示范区,也是我省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大县,为保障我省乃至全国杂交水稻种子供应,确保粮食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近年来,随着进入我县制种的种子企业(经纪人)不断增加,品种组合不断增多,制种区域和面积不断扩大,制种基地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基地生产秩序,保障种子企业、农户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县制种基地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种子生产许可和备案管理制度

(一)实行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的种子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我县注册的种子企业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受理,经初审后上报福建省农业厅核发。县以外注册的种子企业申请在我县范围内的种子生产许可,按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注册所在地办理,须先到我县植保植检部门开具种子生产基地植物检疫证明,并服从当地制种基地规划安排和地点划定。

县种子管理站负责对每年在我县从事种子生产的企业进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核查,并查验品种(组合)名称和生产地点、面积是否与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二)实行网上备案管理。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受持证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受持证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种子企业等3类备案主体依法实行网上备案管理。

持证种子企业和受持证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应当在每630日前将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当年企业种子委托生产合同、生产经营备案表、与农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种子生产详细农户花名册等材料报送县种子管理站审核备案,同时进行网上备案。种子企业、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应当依法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并在母本播种30日内,将其实际落实制种详细信息花名册提供给县种子管理站留存。同时报送一份到县植保植检站作为产地检疫申报依据。

(三)加强新品种(组合)试制管理。种子企业引进新品种(组合)小面积试制,必须报种子管理站审核备案。新品种(组合)制种面积较大的,应当有至少一年的小面积试制,并提供试制情况的总结材料。未经小面积试制不得扩大制种面积。

二、规范种子生产合同管理

(四)生产合同的签订。种子企业必须与种子生产专业合作社或制种经纪人签订种子委托生产合同,或直接与制种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在取得种子企业的委托生产合同后,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区域划定安排农户制种,并与制种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种子委托生产合同、种子生产合同要符合规范要求,明确制种品种、面积、数量、价格、质量标准、种款支付办法和双方权利与责任等事项,防止发生纠纷。县种子管理站负责制定规范的合同参考文本。

(五)种业委托生产合同的承接和签订。种子生产专业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制种户可以承接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种子生产任务,并签订种子(委托)生产合同,不得出现“转包”现象,不得承接无证企业的生产任务,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生产风险的告知。种子企业引进新品种(组合)制种,应当明确告知制种户,并说明品种特性和制种风险。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收益保障条款,以保障制种户利益。

三、加强种子生产秩序和安全管理

(七)实行制种基地分区划片管理。种子企业、种子生产专业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在落实种子生产时要以隔离安全为首要原则,在制种区域内做好相邻农田的农户协调工作,做到制种集中连片,防止插花串粉,保证种子纯度。推行“种子企业+种子专业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制种户”模式,鼓励种子企业以村、村民小组为单位,发展自己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引导种子企业与制种专业合作社、制种户建立稳固的利益连接机制。

(八)强化生产技术服务。种子企业应当安排充足的技术力量,加强制种技术指导,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确保制种产量和质量。原则上1000亩制种至少要有1名技术员,1000-3000亩要有2名技术员,3000-5000亩要有3名技术员,5000亩以上要有4名技术员。种子企业应根据制种类别、制种组合、气候特点、土壤类型等方面制定详细的制种方案提供给制种户,重点搞好烟后制种茬口衔接和技术措施的指导协调工作;要做好种子生产全过程的观察记载,建立种子生产记录档案。

(九)严格生产操作规程。种子企业、生产专业合作社、制种经纪人要严格按种子生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要确保制种田隔离条件符合要求。要及时组织制种户做好田间除杂,确保种子纯度。要及时组织收割扬晒和收购入库,防止人为机械混杂。

(十)加强种子生产监管。县种子管理站要加强对辖区内种子生产企业和制种基地的监管,及时掌握辖区内种子生产企业和生产基地情况,准确掌握种子生产的品种、面积及地点。要强化对种子生产全过程的监管,督促检查种子企业遵守种子生产许可制度情况、建立种子生产档案情况和开展技术服务情况,对违反种子生产许可制度进行种子生产的企业严肃依法处理。

(十一)严把植物检疫关。种子企业应当如实向植保植检站申报制种产地检疫;调入我县的亲本种子应当办理调出地植物检疫证书,防止检疫性病虫传入;调出我县的种子应当办理调运检疫有关手续;种子企业要做好亲本种子消毒,种子生产过程中要做好疫情防控,确保我县种子生产无检疫性病虫发生。

(十二)全面实行水稻制种保险。种子企业、种子生产专业合作社、制种经纪人要为制种户投保杂交水稻制种保险,并做到与生产备案信息相一致,确保制种投保率达100%保险名单及时报种子管理站备案。县农业局、各乡(镇)要组织农技人员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制种保险现场勘验定损和保险理赔工作。

四、加强制种经纪人管理

(十三)实行制种经纪人执业备案制度。制种经纪人必须参加由县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联合举办水稻种子经纪人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制种经纪执业资格证书》。制种经纪人名单在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备案存档,并在全县范围内公布。

(十四)制种经纪人应当依法生产。制种经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种子生产活动,不得为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进行杂交水稻制种。

(十五)制种经纪人应当诚信守信。制种经纪人必须与制种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并严格履行;必须做好田间检查指导和技术服务,认真主动处理矛盾纠纷,及时组织收购种子,及时支付兑现种款。

五、加强种子执法检查

(十六)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农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种子生产检查,及时查处无证生产、非法制种、侵犯品种权、假冒或替换品种、抢购套购种子等违法行为。对影响大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公安、农业等部门要联合执法,严厉依法查处,保护种子企业和制种农户的合法权益。对检查监管发现的、群众上访反映的、社会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违反法律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农业执法大队依法立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七)建立种业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种子企业在本年度种子生产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一些质量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诚信度差的种子企业,县农业局将依据诚信档案记录,上报省农业厅依法处理;种子生产专业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在本年度种子生产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并在农业局、泰宁农业信息网上公开,三年内不得在我县从事水稻种业相关业务;种子企业不得与列入黑名单的制种生产专业合作社、制种经纪人签订种子委托生产合同;制种生产专业合作社、制种经纪人也不得与列入黑名单的种子企业签订种子委托生产合同。

1.未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2.超出种子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的;

3.实际品种与合同约定品种不符,制种产量低,造成制种户损失的;

4.引进新品种(组合)小面积试制,未报县种子管理站审核的;未经一年以上小面积试制,就进行100亩以上较大面积新品种(组合)制种的;

5.生产假劣种子的;

6.采取恶性竞争等不正常手段侵占他人已经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造成插花串粉,严重影响种子生产隔离安全,扰乱种子生产秩序的;

7.发生矛盾纠纷,不主动与制种户协商解决,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8.不严格履行合同,无故不收购种子或减少收购数量,或降低收购价格,或不及时支付种款、拖欠种款的;

9.抢购套购他人依法生产的种子的;

10.烟后制种茬口衔接和技术措施指导协调不力造成农户重大损失的;

11.不服从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依法管理的。

六、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十八)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各乡(镇)要对种子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纠纷隐患进行早排查、早预防、早调处对排查出来的纠纷隐患要进行分类建档,动态跟踪管理,切实做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妥善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跨乡镇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相关乡镇要加强协调,各自负责,共同解决。农业部门要加强田间检查和技术指导,做好与制种经纪人、种子企业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工作,公安、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化解矛盾,维护秩序,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十九)适时成立县种子协会和经纪人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行为规范,利用行业协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种子生产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公平竞争环境。

七、其他事项

(二十)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杂交玉米制种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一)本意见自201911日起执行,由泰宁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8102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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