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关于《泰宁县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县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泰政文〔2002〕111号)同时废止。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泰宁县水利局 泰宁县财政局 泰宁县税务局
(2018年5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7〕29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7〕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范围
在泰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有生产、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属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缴费义务人,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
按第二条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当期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征收。其中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的0.5‰征收,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的1‰征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征收。
第四条 下列情形的可减征或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一)工业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执行期为2年。
(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三)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次年减半征收。
(四)有其他政策性规定的。
第五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由县水利局委托县税务局代为征收,实行按月(季)征收,与税费同申报管理。县水利局应在原“泰宁县江河堤防工程维护费委托代征收协议”上与县地税局(现改为税务局)协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并签订“委托代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协议书”或“补充协议”。
第六条 缴费单位交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七条 所有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征费额1.5‰的滞纳金,逾期十五天仍不缴纳者,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条款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连续亏损的企业,可凭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税务检查决定书,在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之后,向县水利局申请减免,经县水利局审查后,上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管理与使用范围
(一)防洪工程体系及附属工程建设;防洪工程维修、加固和改造。
(二)防洪工程水毁修复、河道清淤清障和河道整治。防汛抗洪设备添置,物资储备、抢险救灾费用、江海堤防保险等。
(三)对县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的补助。
第九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由县税务局代征入库后,县财政局每年根据征收任务会同县水利局根据堤防工程建设、维护加固和改造等项目,由堤防建设单位提出计划,经县水利和县财政审定使用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各征收、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其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县水利、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实施后上级部门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