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的通知
泰政文〔2018〕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牛蛙、小龙虾、鳗鲡等水产养殖行业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由于部分水产养殖场的建设起点低,业主环保意识不强等原因,存在着一系列生态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一方面,小龙虾等生物食性广泛、生长速度快、适应能力和繁殖能力强,在养殖过程中一旦逃逸,建立种群速度极快,在当地生态环境中形成绝对的竞争优势,对鱼类、甲壳类、水生植物极具威胁,容易造成生物灾害;同时小龙虾挖洞筑穴产卵,易威胁到堤坝设施造成农田损坏。另一方面,高密度养殖模式引起的富营养化污水直接排放、随意丢弃病死体、散发恶臭气味及蚊蝇滋生等问题,不仅严重破坏土壤、水体及周边生态环境,而且随着养殖环境日渐恶化,水产品质量将不断下降,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为消除牛蛙、小龙虾、鳗鲡等水产养殖对生态安全和环境污染的隐患,保护我县水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通知如下:

  一、严禁新建牛蛙和红虫养殖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及《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自通知之日起,严禁在全县范围内新建牛蛙及红虫养殖场。各乡(镇)应加强辖区范围内的巡查,做好已有养殖场的登记造册并报环保、国土、农业部门备案;一经发现新建牛蛙及红虫养殖场,应及时会同环保、国土、农业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闭拆除,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控制新建小龙虾、鳗鲡等养殖场

  县农业局牵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泰宁县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工作,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与养殖区。在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内严禁新建小龙虾、鳗鲡等养殖场,违规新建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在养殖区域内,实行小龙虾、鳗鲡等水产养殖联审联批和养殖证制度。经农业、环保、国土等部门实地查看,审核同意后方可兴建养殖场。

  三、规范联合会审程序

  水产养殖项目开发前,经营者应按项目申报要求,编制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建设内容等实施方案,与村集体或村组签订用地协议,持有关材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种养项目审批表、用地协议书、耕地复垦保证书、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通过后由所在乡(镇)政府以文件形式分别报送农业、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指定相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实会审,经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办理水产养殖证,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监督该项目的实施。

  四、加强养殖管理

  各乡(镇)、农业部门应加强养殖区内符合规划养殖项目的管理,指导监督养殖场(户)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严禁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养殖场(户)要实行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要做好生产、销售、用药记录,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要加强对防逃墙、防逃板等防逃设施的加固和管护,严防小龙虾外逃,以免其泛滥造成生物危害;要实施水产养殖死体绿色无害化处理技术,严禁随意丢弃水产养殖死体;要搞好环保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转,严格落实养殖场废水污水处理,实行达标排放。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一旦发现养殖废水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限期关停。

  养殖过程中,若上级出台小龙虾、鳗鲡等水产禁限养规定,各养殖场(户)应遵照上级精神,配合做好治理工作,无条件自行拆除养殖场相关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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