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井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2016〕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井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自备水源井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充分发挥地下水源的综合效益,适应我县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应当停止抽取地下水,改接市政自来水管网供水,并封闭原地下井。

  本规定所称封井是指拆除井台机泵设备、供电电源、切断自备井供水水管、采用厚铁板焊封井口。

  第三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确需继续使用自备水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实施之日起的二个月内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视情分别做出保留、备用、缓封的处理意见,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取水许可证审批手续后,方可取水。

  食品、饮料、酒类等特殊生产行业的生产用水、科研用水的自备井以及机要部门和驻县部队的自备井,经批准可予保留。

  因供水意外事故或用水中断将对工作、生产和营业造成严重影响的部门的自备井,经批准可予以备用。

  原有自备井单位尚未建地面、楼顶蓄水池或内部供水管网尚未改接完备,不具备封井条件的,经批准可予以缓封。

  第四条 取用地下水应当遵循节约使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取水。

  取用地下水应当纳入城市用水计划管理,由县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超出用水计划的部份,依据 有关规定累进加价收费。

  第五条 经批准保留备用于科研和特殊生产用水的自备井单位,生活用水必须使用市政自来水,并分区装表计量收费。

  第六条 经批准备用的自备井平时不得取用地下水,因意外事故(如供水主干管道抢修等)造成供水压力偏低用水困难的,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启用。

  第七条 经批准缓封的自备井,缓封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八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按本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而使用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视为非法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封井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缓封自备井超过期限不封井并继续取用地下水的,视为非法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对备用和已封闭的自备井,不得擅自启动,违者视为非法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未取得城市供水资质的单位,不得利用自备井向社会进行营业性供水,违者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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