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移民资产型生产开发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2015〕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泰宁县移民资产型生产开发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移民资产型生产开发项目

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移民资产型生产开发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移民受益,根据省财政厅、省移民局《福建省移民资产型生产开发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资产型生产开发项目收益是指由移民资金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生产开发项目经营所得的净收入。包括资产租赁收益、物业管理收益和其他经营收益等。

第三条 受益对象。受益对象以直补移民为主体,经经济主体集体研究表决,适当兼顾相关连带影响人口。

第四条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与移民利益密切关联的公共支出或特殊人群扶助支出。主要包括:新农合、新农保等社会保障支出;高龄老人、五保户、特困户、大病、灾害、贫困高考生等扶助性慰问支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修复支出;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其他大多数移民意愿一致的生产生活性支出等。

第五条 管理单位。由县移民局和乡(镇)政府指导成立相应的资产管理经济实体,承担资产管理与收益管理职责。

(一)全县性生产开发项目,资产归全县移民村所共有,由县移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资产管理与收益管理。

(二)项目仅涉及单个移民村,资产归项目所在的移民村集体所有的,收益由该项目所在村村委会负责管理;资产归移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收益由该专业合作社负责管理。

(三)跨村生产开发项目,资产归所涉及的移民村参与成立的经济实体所有的,收益由该经济实体负责管理。

第六条 资产经营。收益管理单位应加强资产的经营管理,严格控制经营成本。原则上资产管理单位不组织从事实体性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资产进行抵押质押、不得将资产用于再投资。租赁经营的,应通过公开竞价和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租单位。租赁经营管理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租赁总收入的6%以内,主要用于资产维护保养、资产管理人员的工资等。

第七条 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前,收益管理单位应制订收益分配方案,一次一订,收益分配方案将征求移民意愿和按经济实体章程表决相结合确定。

(一)分配方案应明确受益对象和使用范围。

(二)跨村生产开发项目,各移民村收益应严格按股权比例分配。

(三)分配方案应征求移民或移民代表的意见,并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局核备。县级移民开发局和财政局核备收益分配方案时,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第八条 财务管理。

(一)收益管理单位应按单位属性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对资产经营和收益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户管理。全县性和跨村生产开发项目,收益管理单位对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应按移民村进行核算和管理。

(二)年度终了,收益管理单位应编制资产经营收支情况表和收益分配使用情况表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局核备,并向决策机关经济主体报告和向移民公开,自觉接受移民监督。

(三)县移民局应汇总编制本辖区年度资产型生产开发项目经营收支情况表和收益分配使用情况表,并会同县财政局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县移民局、财政局应加强资产经营和收益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资产经营规范、收益按规定及时分配使用、移民群众受益。

第十条 收益管理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移民、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本规定,违规经营、擅自改变收益分配方式和使用范围,截留、挪用收益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移民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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