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8 号)等文件要求,2015年要在全县范围实施网格化管理,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为全面提高我县环境监管能力,推动新《环保法》有效实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障我县环境安全,确保我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精神,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全面深入排查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有效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形成“政府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任务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县9个乡(镇)、3个工业园区,112个行政村、6个社区居委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保障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三、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建立县、乡镇(园区)、村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一级网格:以我县所辖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相关部门按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二级网格:以旅游景区、工业园区、乡(镇)所辖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旅游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三级网格:以村(社区)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班子成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旅游景区、工业园区以各景区、园区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
(二)网格要求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县与乡、乡与村)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由县级组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系统,并逐级联网,逐步实现数字网格化监管。
(三)网格监督
1.纪检监察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2.社会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作用,利用电视、网络、微信等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曝光批评环境违法行为,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环保监督员监督。建立和完善环保监督员制度,不断充实企业环保监督员和群众监督员队伍,加强对监督员的业务学习培训,为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引导监督员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形成打击违法排污的合力。
(四)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未经环评审批或未验收等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事项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行为。每月10日前将巡查情况及记录表(附件4)逐级上报,由县环保局统一汇总。
2.查处。二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的报告后,及时上报一级网格并进行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通报。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并将相关情况于每季度末报送至县环保局。县环保局汇总各级网格开展情况及巡查情况并进行全县通报。
四、网格职责
(一)一级网格(县政府、相关部门)
主要负责指导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下达目标管理责任,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监督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并进行考核,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
县政府: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予以关闭,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县环保局:履行县级环保部门监管职责;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监管,落实污染源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各类环境违法问题。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宣传,组织各级网格人员围绕《环保法》、环保巡查要点等环保法规学习培训。
1.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实施。结合本县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2.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3.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协调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5.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6.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7.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县发改局: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牵头负责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
县经信局:负责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取缔关闭“十五小”企业,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督促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牵头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县公安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配合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县财政局: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数字网格化建立、聘请社会监督员、环保信息员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县国土资源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查处无证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负责指导和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工作,严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县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防止扬尘产生。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负责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的跟踪巡查力度,做好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验收、监察工作。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加强际头水库日常管理。负责划定禁采砂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采砂等行为;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河道上漂浮物清理提出方案并督促有关单位予以落实。负责督促相关水电站业主按要求安装最小下泄流量在线装置,督促水电站落实最小下泄流量要求。
县农业局: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施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减排设施建设,督促畜禽养殖厂按照要求建设环保和治污设施,规范畜禽养殖企业环境管理。
县林业局:负责对所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查处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提高森林覆盖率,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非法砍伐林木等林业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工商局: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保部门的抄告,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负责对销售和经营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含磷洗涤用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环保部门做好餐饮行业油烟污染防治和取缔燃煤大灶工作,配合环保部门督促餐饮单位按要求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并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县监察局:对网格监管部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者推诿执法等监管执法不作为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县安监局: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并督促定期组织开展演练。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建筑施工噪声和工地及运土(渣)车扬尘污染等的防治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负责做好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监管工作。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在规划编制评审及审批工作中,把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负责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协助把好建筑工程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关,对建筑工程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环保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县卫计局:负责医疗废弃物及医疗废水的监管工作,做好医疗废弃物收集、贮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等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参与人体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事件的调查。
县供电公司:配合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对违法、违规企业做出停产、限产、关闭决定的限电、停电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参照《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法律法规关于环保监管职责调整的从其规定),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二)二级网格(各乡(镇)人民政府、旅游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
各乡(镇)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指导大洋坪、丰元工业区建立三级网格,朱口镇负责指导朱口工业区建立三级网格),履行“网格” 监管职责,按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负责辖区内环境监管体系“网格化”的建立和运行,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环保监管辖区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加强畜禽水产养殖监管和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秸秆禁烧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告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县旅游管委会:负责旅游开发项目的污染防治工作,做好世界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做好金湖湖面漂浮物打捞后的处置工作(禁止沿湖焚烧)。
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园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等检查监管工作,监督园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负责完成园区环保基础设施,落实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园区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园内企业排污水接管率达100%;并设立环保工作站,明确环保员,负责监督入园企业做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加强对入园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查,在发现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异常时立即告知环保部门,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三)三级网格(行政村、社区、景区和各工业区)
对本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负责,落实上级网格工作指令,加强网格内巡查工作。
行政村、社区、景区和各工业区:宣传环保法律、法规;聘请环保信息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加强畜禽水产养殖监管和污染防治,做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网格”和环保部门;及时向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由政府办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环保局、发改局、监察局、经信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卫计局、财政局、安监局、旅游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供电公司等部门分管领导和各乡(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强化督查督办。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三)完善制度
1.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2.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网格化”成员联席会议,由“网格化”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召开,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主要任务: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
3.联合执法制度。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由环保工作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担任,负责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主要内容包括:围绕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整治医疗废弃物收集、储存、加工等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
4.联合审批把关制度。坚决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对全县建设项目,发改、经信、住建、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联合查看场地,召开联审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用地、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以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6.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7.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提升能力
1.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建立专职环保机构,落实人员、经费。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执法投入,提升执法能力,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达到三级标准的比例不低于85%。
2.推动“智慧环保”建设。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3.加强岗位培训。要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和聘任的环境信息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格问责
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将此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各责任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对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附件:1.泰宁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2.泰宁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联席会议制度
3.泰宁县环境监管工作网格化管理成员名单
4. 泰宁县环境监管工作网格化管理巡查记录表
附件1
泰宁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江求荣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谢德雄 县政府办副主任
江启斌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夏荣耀 县公安局副局长
施祖俭 县经信局副局长
陈列风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祖顺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杨 雄 县住建局副局长
傅纪华 县卫计局副局长
肖毓美 县农业局副局长
肖来辉 县水利局副局长
李长贵 县安监局副局长
丁家勤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庄瑞照 县林业局副局长
张 勇 县工商局主任科员
黄吉祥 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陈宁璋 县旅游管委会资源保护局局长
郑 勇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黄小秋 县环保局副局长
龚 䶮 杉城镇副镇长
严绪文 朱口镇组织委员
郑仁梅 上青乡副乡长
温 星 新桥乡副乡长
江 明 大田乡副乡长
胡小平 下渠乡副乡长
黄宜盛 开善乡副乡长
廖立民 梅口乡人武部长
饶乐明 大龙乡人大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副局长黄小秋担任,具体负责全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2
泰宁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联席会议制度
一、成员
县环保局、发改局、监察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卫计局、安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林业局、旅游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其他部门。
二、职责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
(三)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四)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
(五)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
(六)其他需要在联席会议上讨论、解决的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副局长黄小秋同志担任。
三、会议组织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召开时间。
(二)联席会议由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召集。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或授权环保局局长召集召开。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编写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四、有关要求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并负责监督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日常工作中要与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定期收集相关单位涉及环保内容的工作情况,编发工作简报,对联席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二)各成员单位要主动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明确一名主管负责同志和相关科室负责此项工作,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所承担的环保任务完成情况。
附件3



闽公网安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