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已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我县的地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规范地名的命名、更名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新名称应当体现地方历史、文化、地理特征,与泰宁历史文化内涵相融合,与现有地名文化相衔接。
(二)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将拟用名称经征求县住建部门意见后,向县地名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更名,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将拟更名名称经征求县住建部门意见后,向县地名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已备案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因建设项目规模调整等原因,确需更名的,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县地名主管部门在备案时,对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更改。
(三)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含6个城中村)的门牌号,由业主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新建的安置小区或新开发的住宅小区,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统一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农村的门牌号,由业主向所在乡(镇)派出所提出申请。
(四)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五)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地理实体的性质和规模说明、位置图;
2.命名、更名的理由;
3.拟用地名的规范用字、汉语拼音、含义;
4.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5.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说明材料;
6.住宅小区申报门牌号的应提供小区总平面图和小区业主花名册(含电子版本)并注明所在楼幢、楼层和单元。
二、要规范标准地名的使用
经县地名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原已汇入地名录、地名词典、地名图籍等标准地名出版物的地名视为标准地名。
(一)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登记以及申报户籍落户等涉及地名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二)县地名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地名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地名信息系统,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为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含6个城中村)的门牌证明服务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开具由县地名主管部门印制的统一格式门牌证明。
(三)在城区建成区范围内逐步推行《门牌证》制度,《门牌证》由县地名主管部门核发,具有与证明信同等的法定效力,县有关部门依据《门牌证》登记标准地名,办理身份证、户口登记迁移、学生入学、工商注册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及房产权属登记、买卖、租赁、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
三、要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地面标志是标示地名及相关信息的标示物。
(一)城区街、路、巷(里、弄、坊)以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由县地名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城区街(路)牌由县旅游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巷(里、弄、坊)以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二)门牌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利和利于管理的原则,门牌编号及设置应遵循《居民地门楼地名标志编号规则》(DB35/T1391-2013)福建省地方标准。
1.城区楼牌门牌实行“一楼一牌、一梯一牌、一门一牌”。
2.临时搭盖和违章建筑不予编制门牌。
3.主要街路的门牌编号均采用量化编码法,即每延伸2米编一个号;街路两侧有空地的,亦按2米预留一个空号。巷和小区及其它道路可视情采用量化编码法或序数编码法编号;采用序数编码法的,未预留空号又增开新门的,在现有门牌号下按顺序编附号。
4.门牌单双号以门牌编号顺序为朝向,按左单右双进行编号。只有一侧有房屋的,只编单号或双号。
5.沿主要街路的商住楼房,其底层沿街路的店面与楼上住房分别进行编号。
6.小区内每栋楼编一个楼(幢)号;小区内如有空旷区域可能扩建的,应预留号。
7.多梯位楼房应编制单元(梯位)号,面对楼房由左向右按顺序编号。楼房内室牌应按单元(梯位),由楼梯入口处,自左向右、由下向上按顺序编号。
8.门牌应安装在大门上方或左上方距地面2米左右;小区内楼(幢)牌应安装在临道路面的墙上,高度距地面4至5米;同一条道路或同一个院落的门牌、楼(幢)牌,应安装在一个水平线上。
(三)新建的安置小区或新开发的住宅小区,门牌设置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负责。
(四)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含6个城中村)的原有门牌需更新和零散门牌设置及维护管理由各社区居委会负责,所需经费由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农村的门牌由所在乡(镇)派出所负责设置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乡(镇)政府承担。
(五)乡(镇)的街路牌由乡(镇)政府负责设置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乡(镇)政府承担。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地名标志应当清晰、完整,禁止玷污、遮挡、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事先报该地名标志设置部门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四、要明确部门的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含地名办):主管全县地名工作,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地名管理业务指导以及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工作;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核发《门牌证》,并依法进行监督;公布标准地名,监督管理标准地名的使用;组织编撰标准地名资料、地名书刊、地名图;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处罚地名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含派出所):在办理户籍登记、设置道路交通指示牌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负责农村门牌编号及标牌设置和维护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地名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住建局(含城建国土联合执法大队):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总平面图、施工许可证、产权登记等手续中涉及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等地名事项时,应当凭已命名的名称或已向县地名主管部门申报并预命名的名称办理;负责新建市政道路(街巷)、桥梁、公园、绿地等名称的申报工作,督促新开发住宅小区等名称的申报工作;会同县地名主管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城建国土联合执法大队协助县地名管理部门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维护管理工作,会同县有关部门对违反地名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国土局: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登记等手续中涉及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等地名事项时,应当凭已命名的名称或已向县地名主管部门申报并预命名的名称办理;负责土地片区、矿区等名称的申报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交通设施中桥梁、公路等名称申报以及公路、交通等相关地名标志设置。公共交通站点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县经贸局:负责开发区、工业区等专业或经济区域名称的申报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区、渔区等专业或经济区域名称的申报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山地、林区等专业或经济区域名称的申报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专业或经济区域名称的申报工作。
县旅游管委会:负责风景区、旅游度假区等专业或经济区域名称的申报工作。
县文广局:负责文物古迹、纪念地等专业或经济区域名称的申报工作。
县发改局:在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中涉及地名事项时,应当凭已命名的名称或已向县地名主管部门申报并预命名的名称办理。
县工商局:在企业登记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在审批房地产媒体广告、户外广告时涉及地名事项时,应当凭已命名的名称或已向县地名主管部门申报并预命名的名称办理。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地名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杉城镇:负责社区居委会、城中村地名管理协调指导工作及本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
《泰宁县门牌管理暂行规定》(泰政办〔2006〕91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行废止。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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