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
泰政文(2014)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仪服务,促进殡葬事业文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有效遏制乱埋乱葬现象的决定》(泰人大〔2014〕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骨灰安葬治旧控新工作,采取迁坟或植树绿化,对“三沿五区”一重山视野范围内旧坟进行整治,达到绿化遮蔽效果;加快城乡公益性公墓(含骨灰楼堂)、村级骨灰楼(堂)建设,到2016年底,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含骨灰楼堂),村级骨灰楼(堂)全覆盖,骨灰100%进入公墓、骨灰楼(堂)安葬或安放,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乡(镇)、部门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二、职责分工

  深化殡葬管理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把推进殡葬管理工作纳入业务工作范围,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加大依法整治的力度,齐抓共管,合力推进,推动我县殡葬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县民政局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处理违规事件,定期通报殡葬管理情况。

  县委宣传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在广大群众中大力开展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办丧事、禁止封建迷信的宣传,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殡葬管理意识。要积极培养移风易俗的文明典型,大力宣传文明祭扫事例,为殡葬管理的全面推进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县文明办要把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履行殡葬管理职责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考评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乱埋乱葬的取消当年文明单位资格。

  县农办要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乡(镇)农业、农村工作年度考评重点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县公安局要对阻碍殡改执法人员执法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监察局要依法查处在殡葬管理中违法违纪的党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违法违规、玩忽职守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县财政局要落实各项殡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并严格监督使用。

  县公务员局要严把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关,督促死者原单位在办理丧葬补助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必须出具死者火化证明和骨灰安葬(放)证明,对不出具证明的,不予办理丧葬补助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手续。

  县人社局要严格执行凭火化证、骨灰安放(葬)证明发放丧葬补助的有关殡葬管理政策,严把审批发放关。

  县国土局、住建局要依法加强对殡葬用地的审批管理,并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殡葬用地规划,查处非法丧葬用地、乱建坟墓的行为。

  县环保局要强化对村级公墓建设的监管,严把选址关,从源头上减轻公墓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

  县林业局要严肃查处毁林造墓违法行为,同时支持和协助做好公墓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绿化工作。

  县水利局要依法查处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河流两岸建墓行为,并为合法墓地提供绿化用水保障。

  县文广局要严格查处办理丧事过程中的非法演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殡葬管理的宣传工作。

  县卫生局要加强对传染病患者遗体的防疫工作和各医院死亡人员管理,指导殡葬管理部门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消毒处理工作,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医院内死亡病人遗体火化工作。

  县物价局要依照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殡葬服务单位服务项目价格审批和监管。

  县民宗局要广泛向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宣传殡葬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其按照殡葬管理法规规定,实行科学文明的丧葬方式。

  县城管办要对在公共场所搭棚摆设的灵堂进行强制拆除;对违规参与在公共场所搭棚摆设灵堂、参与游丧等严重扰乱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者进行严肃教育,责令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县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生产经营户予以取缔。凡从事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和殡葬设备出租的,需得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经登记批准后从事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应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或销售摊位,不得随意摆摊设点。

  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殡葬政策,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乡、村两级要建立殡葬工作组织网络,落实专人负责;要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国土资源等因素,科学、合理规划农村公益性墓地,为丧属安葬骨灰提供场所;对原有坟头进行清理登记,新出现的坟头进行查处并负责平毁;对村级红白理事会加强指导,促使其积极发挥在本村办理丧事中的规范引导作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县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殡葬领导机构,协调处理好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要明确信息员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各村(居)要明确相应的殡葬管理信息员,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殡葬管理工作。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开展集中宣传周等活动,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深入持久地开展厚养薄葬、破除封建迷信、文明节俭办丧的宣传教育活动,督促党员干部带头移风易俗,作好表率;充分利用清明、中元节、冬至等节假日,加强对《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进一步增强群众殡葬法治意识;引导和鼓励群众实施生态葬法,大力提倡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丧葬形式,深入开展健康、文明、环保祭奠倡议活动,逐步树立绿色殡葬新风;努力发挥殡葬服务单位的作用,将宣传工作寓于日常管理和服务之中,形成宣传常态化,不断提高宣传效果;将倡导殡葬新风纳入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内容,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依法殡葬、文明办丧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加快殡葬设施建设。各乡(镇)应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生态公墓或骨灰楼(堂)。在规划中要避开“三沿五区”(即:沿铁路、沿公路、沿通航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具体规划应当与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不占用耕地,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尽量利用山坡地。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可一村一建,也可以规划多个相邻行政村合建一处,以节约成本。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文件精神,村级不再批准建设公益性公墓。按照生态葬法全覆盖的目标,各乡(镇)要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的编制,排出建设任务时间表;2015年6月底前各乡(镇)要完成“三沿五区”范围内2-3个村级示范性骨灰楼堂建设,2016年6月底前达到生态葬法覆盖70%以上行政村的目标,2016年底生态葬法覆盖所有行政村。

  农村设置骨灰楼(堂),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并依法向国土、林业部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不得对村民以外人员提供骨灰存放格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新建的城乡公益性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堂,要按照总人口年6‰的死亡率,30年的使用期规划确定使用面积。墓葬区每个墓位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地面只设统一规格的墓碑,墓碑外区域种树植草绿化,不得建设围栏、雕廊、墓帽等附饰设施。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间距不小于0.3米。墓位前走道要建成绿化行道,宽度不小于0.6米。根据当地地理地貌、风土人情,骨灰楼堂可建成楼、堂、塔、廊、壁、室等,并设置专门的祭祀场所,方便群众祭祀。鼓励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并为生态葬法的逝者统一刻碑纪念。合理规划、规范设置公祭区,保障公祭活动肃穆、节俭。墓地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四)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将殡葬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重点保障“三沿五区”范围内坟墓整治、生态墓地建设、殡葬惠民政策落实等专项经费,使财政对殡葬事业的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我县财政实际,县级财政对实施生态墓地、骨灰楼堂新建的乡镇或行政村,按照辖区人口6‰死亡率、10年使用期限、300元/墓穴(骨灰格)确定补助标准。今后按照先建后补原则,对达到建设要求的,经县民政、财政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予以补助。同时积极鼓励骨灰生态葬,对实行骨灰抛撒不留骨灰的丧属,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配套经费补助机制。

  (五)规范殡葬管理秩序。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三沿五区”乱葬乱埋现象治理力度。对现有坟墓采取“能改则改,应迁则迁”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做好绿化覆盖、就地深埋或迁移工作。对坟墓迁移后的坟基,要做好清理绿化和复耕。严防死守,保持高压态势,严禁在“三沿五区”范围内新建坟墓,对违规新建、修建、扩建的各类坟墓一律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县殡仪馆、各行政村要及时掌握骨灰去向,督促丧户将骨灰葬入生态墓地或安放骨灰楼(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享受劳动保障待遇人员死亡,家属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严格履行出具火化证明和骨灰安葬(放)证明手续,对不出具证明的,死者原所在单位不予发放;未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造成骨灰乱埋乱葬的,对死者原所在单位处于1-3倍丧葬补助费罚款,并对把关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出现骨灰乱埋乱葬的,死者原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县民政局做好迁坟、恢复植被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从其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中列支。

  城乡参保居民去世后家属在领取丧葬补助金时,必须出具火化证明和骨灰安葬(放)证明,对不出具证明的,不得发放居民丧葬补助金。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众直系亲属死亡后骨灰乱埋乱葬的,取消城乡低保资格;符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政策对象死亡后,直系亲属需到所在乡(镇)、村(居)申请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手续并开具骨灰安放(葬)证明,县殡仪馆凭申请表和骨灰安放(葬)证明给予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对不出具骨灰安放(葬)证明的丧户,取消减免优惠政策。

  (六)提升殡仪服务水平。根据我县殡葬管理实际需要,健全和规范殡葬管理执法机构,充实选好配强殡葬管理执法人员。抓好殡葬管理执法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确保殡葬执法工作人员持证上岗。落实好殡葬管理执法机构所需的办公用房、经费、车辆等执法装备设施及执法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为开展殡葬执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县殡葬服务单位要充分体现殡葬事业的社会公益性质,所有殡仪服务项目的收费,都必须依照管理权限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立牌公示。同时要引导人们形成厚养薄葬的习惯,在治丧过程中尽量少用特殊服务,减少特殊要求,缩短治丧时间,降低治丧费用。要保证治丧所用车辆完好,确保安全,并设立24小时服务电话。殡葬服务人员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保证文明服务,不得在任何环节“吃、拿、卡、要”,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七)加强目标考核。县委、县政府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目标考核。对殡葬管理不到位,造成骨灰乱埋乱葬的乡(镇)、村予以通报。对整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乡(镇)、部门,取消当年文明单位和评先评优资格。对因管理不到位、失管造成骨灰乱埋乱葬的村,取消村干部选拔任用资格。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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