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文(2014)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泰宁县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泰政文〔2013〕58号文同时废止。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用好泰宁县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我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县财政安排设立泰宁县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安排原则

  第三条 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做大做强县域工业经济,支持工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提升工艺装备及技术水平,加快转型升级,扩张产能规模;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产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微型企业;承接发达地区税源型产业。

  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

  1.突出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投入,主动改善工艺装备,扩张产能规模,拓展市场,延伸产业链条。

  2.突出重点产业,做大做强的原则。围绕壮大全县五大产业链(林产深加工、生物制药、硅和有色金属、新材料及新能源、旅游商品加工)建设,重点扶持产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微型企业实施技术创新,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对资源粗加工型企业不予扶持。

  3.突出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把好项目申报审核关,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三章补助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兑现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工业发展各项政策中需由县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兑现县政府出台的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龙头企业培育、开拓市场、重组兼并等政策需安排的资金;

  (三)兑现县级批准的促进工业发展各项考评奖励;

  (四)经县政府批准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为本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税收属于本县财政的企业;

  (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

  (三)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发展导向;

  (四)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年度上缴的税收原则上应有增长。

  第四章 扶持重点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企业扶持重点及补助标准

  (一)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在坚持资金使用原则的前提下,对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申请县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县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进行改造提升的企业技改项目;企业自主创新、突破关键技术,成长性强的企业技改项目;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有利于形成龙头经济的企业技改项目;节能降耗效果明显的企业技改项目;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减排成效明显,对发展循环经济有示范效应的企业技改项目。

  2.当年度直接生产经营活动缴纳的税款(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和)实现正增长的企业。

  3.项目当年完成设备投资(含研发及安装费用)200万元以上或企业当年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创新投资100万元以上(以相关部门审核为准)。

  4.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标准按当年银行贷款实际发生额(用于技改的部分)或设备投入额的5%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且补助金额以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为限。

  (二)支持龙头企业培育

  对列入县级以上龙头培育的工业企业,以2013年度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和)为基数,年递增20%以上的,按当年地方实得财力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但不与县年度工作考评意见和招商引资税收奖励政策重复给予奖励,取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对龙头企业参加国内知名专业展会、联合进驻省外综合市场或专业市场,对地产品促销显著的企业,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适当补助;对参与大型项目投标中标企业,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并实现交货的,按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兼并重组

  县内产业龙头企业,围绕“五链一承接”实施兼并重组的,在执行国家和省各项政策的基础上,被兼并企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每1000万元给予1万元的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培育工业新增量。

  对当年纳入规模统计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用于企业统计经费补助,并以上年缴纳的县本级税收收入为基数,3年内增量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所产生的县本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县财政各专项资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次补助,即已享受县财政或其他部门补助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

  第九条 兑现县级批准的促进工业发展各项考评奖励及其它项目的补助标准按县政府明确为准。

  第五章申报、审查和下达程序

  第十条 申报资金

  (一)申报程序。符合第七条的企业由所在乡镇牵头(园区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企业向县经贸局申报;兑现县级批准的促进工业发展各项考评奖励由主办单位向县经贸局申报。

  (二)申报材料。

  1.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2.申报项目所需的其它相关材料。

  3.申报时间:每年12月15日前。

  第十一条 审批

  (一)联合审核。对申报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由县经贸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对申报资料审核通过的项目,县经贸局、财政局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步补助计划。

  (二)社会公示。经审核的扶持项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三)审批。对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经贸局、财政局报县工业项目建设战役指挥部审批,单个项目补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

  经审定批准的补助安排计划,由经贸局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安排计划通知,并由财政局直接拨付给补助企业或单位。

  第六章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凡发现有虚报、骗取、挪用扶持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所拨资金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

  第七章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

  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资金申请类别    
申请依据及理由    
申请补助金额    

企业所在乡镇(园区)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县经贸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工业项目建设战役指挥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注:1、资金申请类别为技术改造、龙头企业培育、开拓市场、兼并重组、工业新增量、考评奖励等。

2、企业申报需经所在乡镇或园区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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