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2014)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巩固和提升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2014〕1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明政文〔2014〕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巩固拓展国家生态县优势,围绕“确保体制改革有突破,确保主要指标全面完成,确保环境短板有提升,确保民生环境问题有改善”要求,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力争到2017年,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6%以上,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到市里下达的控制目标,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加快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努力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设。到2017年,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持续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氮氧化物要稳定达标排放。

  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督促结晶硅企业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按照上级部署,在包装印刷、表面涂装、有机化工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2.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综合整治城市扬尘。组织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并不断扩大控制区范围。

  强化施工扬尘监管。县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并采取防止扬尘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应进行地面硬化。

  控制城区道路扬尘污染。渣土运输车辆2014年底前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县住建部门应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增加城区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降低道路积尘负荷。

  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加强煤堆、料堆监督管理,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场2015年底前全部采取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等防风抑尘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在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结合城市发展和工业布局,加大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力度,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严格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县环保、住建部门要开展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督促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全面禁止秸秆焚烧,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作。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推广不炼山造林技术,逐步取消烧山造林。

  3.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加强城区交通管理。逐步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和鼓励绿色出行。综合采用政策、经济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县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车用油品的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加强路面巡查。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县环保、公安、经贸、质监、工商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结合实际,划定并逐步扩大非“绿标车”限行范围。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IV排放标准或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本县,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手续。县经贸、环保等部门要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县公交、环卫、出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县公安、财政等部门应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购买、使用。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转换。严格执行贸易禁止和限制类目录,禁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在我县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县经贸部门应牵头制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争取到2015年底前超额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3.压缩过剩产能。县经贸、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加大能耗、环保、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4.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县发改、经贸等部门要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县环保部门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县经贸部门负责自愿性清洁生产,并按各自职责积极推进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力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

  3.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5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目标。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全力配合新疆煤制天然气外输管道工程(三明段)建设,积极推进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工作。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优先保障居民或用于替代燃烧;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推进规模化开发和管理,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促进天然气、光伏等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

  3.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制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

  4.大力发展绿色建筑。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及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重点改造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屋顶、外窗。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禀赋,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城市产业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现有企业要根据国家标准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对未通过能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备案,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3.优化空间布局。县住建部门要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强化城镇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布局。工业类企业应选择大气扩散条件好、远离城镇发展区、生态环境敏感度不高、排水条件较理想的地区布局。建材行业以调整结构、技术升级为主,逐步引导产业向条件较好的地区集中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县财政、经贸、环保、税务等部门应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2.完善价格税收政策。县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成品油品质升级加价政策;研究制定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政策。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对明确重点治理的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适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县经贸部门要选择在重点用能行业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能效、质量、效益、环保、综合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对标,根据综合对标考评情况实行奖优罚劣的综合对标差别电价。县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两高”行业产品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拓宽投融资渠道。要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奖金支持。要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市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重点治理项目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

  (二)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监督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按照《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闽政〔2013〕41号),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做好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县环保部门应全面加强国、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近期完成年度新增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任务,并实现与各级监控中心联网。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县环保部门应牵头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查处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超总量排污、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县环保部门要在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县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三)建立协作机制,统筹环境治理 

  1.分解目标任务。县各有关部门要将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按照各自的职责纳入工作目标,积极落实,并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2.加强责任追究。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完成上级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县监察部门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建立监测预警体系。要加快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并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在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参照《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于2014年8月底前完成本级应急预案编制,重点突出组织协调和联防联动内容,并与辖区内各城市应急预案统筹衔接。县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包括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控制、气象干预、停办大型户外活动及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方案。企事业单位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内容纳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要及时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增加和强化相关措施;组织对专项实施方案中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同时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出现原因、污染程度、污染方位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及时报送市环保局。

  (五)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1.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县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保证规划目标的落实。县环保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空气质量监测、环境执法等方面工作;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在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县发改部门负责会同县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清洁能源推广应用、各项环境经济政策落实执行,促进区域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县经贸部门负责推进重污染行业落后生产工艺关停淘汰工作;牵头督促推进油品升级和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工作;指导各重点行业企业优化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会同县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县住建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城市扬尘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各施工单位加强扬尘治理;推进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绿色施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水平。县财政部门负责现有污染治理、监测能力建设有关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日常机动车道路监管工作,并配合做好机动车尾气环保达标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做好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工作。

  2.强化企业主体作用,规范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力争“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3.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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