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城区危旧房和供地自建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泰政文〔2014〕54号

杉城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规范我县城区危旧房改建和供地自建安置房规划建设,切实遏制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的发生,逐步收紧乃至废止危旧房改建和供地自建房安置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城区一类规划控制区、城西新区、火车站片区以及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内,严禁个人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确属D级危旧房的,可申请收储安置。除城区一类规划控制区、城西新区、火车站片区以及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之外的,由县住建部门牵头,杉城镇配合,抓紧开展D级危旧房普查并建立相关数据库,数据库内的D级危旧房,可申请危旧房改建或收储安置,但原则上要求连排连片进行改造。其中:城区一类规划控制区指建成区比较繁华地段,即北至内环路,东至朱溪,南至金湖路,西至归化路;城西新区指丹霞之城片区,东临205省道,西至大金湖核心景区的缓冲线,南邻杉溪,北至汉唐制药相邻的八马垄。

  二、危旧房改建适用对象为D级危旧房数据库内,产权明晰,土木、木质或砖木结构,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以及县住建、国土、城建国土联合执法大队、杉城镇等单位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的危旧房屋鉴定小组共同现场确认(需出具现场确认书),并经公示无异议的D级危旧房屋。城区旧房交易未满5年(以房产变更登记时间为准),一律不准申请危旧房改建,父母子女之间继承、赠与分户的除外。

  三、城区危旧房改建按照“总量控制、逐年递减”的原则,实行年度指导计划和集中会审制,总量由县国土局、住建局联合研究确定,具体改建对象由杉城镇政府组织调查核实并召开听证会确定后,报城建国土联席会议批准,具体流程由县国土局、住建局、杉城镇等部门联合制定并实施。符合危房改建条件的申请人(有多个产权人的房屋需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提出申请),需出具危旧房改建申请书(需承诺危房改建后剩余的土地使用权由县政府无偿收回、改建后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且同意执行本意见有关规定)、危房鉴定书、现场确认书、地灾报告、四邻同意改造意见书以及土地证、房产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经批准后,县规划部门方可出具正式的规划红线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国土部门方可受理并转报县政府批准建设用地。

  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在本意见发布前,我县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或收储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在本意见发布之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房屋收储原则上不再实行供地自建房安置,统一执行房屋产权调换(套房安置)政策。确因特殊情况需实行供地自建安置房的,供地自建安置房方案需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且实行“征一还一”和“以地换地,互补差价”政策。

  五、严格城区危房改建及供地自建房规划管理。

  (一)城区危旧房改建在满足日照、消防等强制性规划条件的前提下,不论是否分户,均按照规划要求且以南北日照间距1:1标准在原有土地范围退让后的实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原有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审批,并由危旧房改建申请人自行拆除原有土地上所有地面构(建)筑物后,县规划建设部门方可进行打桩放样。

  (二)经批准的供地自建房项目,不论是否分户,用地审批面积一律不得超过被征收的房屋土地面积,超过或少于原房屋土地面积的按基准楼面地价互补差价。每宗自建房安置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三)城区危旧房改建和供地自建安置房建筑层数严格控制在4层以内,且计容建筑面积控制在审批用地面积×层数×外挑系数(即1.13)范围以内。高程起算基点至檐口限高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高程起算基点至下界线高程以县规划部门设定的为准(规划许可证内明确基准高程数据)。屋面须采用全坡屋面,若需退台的,闷顶层前后一律不准开窗。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及闷顶层的建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县规划部门制定。

  六、严格城区危旧房改建及供地自建房建设管理。

  (一)已经批准危旧房改建和供地自建安置房,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县住建、国土部门签订房屋建设承诺书,选定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并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建设。

  (二)县住建、国土部门及城建国土联合执法大队要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加强对危旧房改建和供地自建安置房项目的审批和跟踪管理,发现未按审批内容、未经批准擅自或未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的,责令停止,依法查处,且必须依法处罚后方可补办建房审批手续。

  七、经批准改建的城区危旧房和供地自建安置房土地用途均为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原属行政划拨用地的,产权人可保留划拨用地性质或申请土地出让手续;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继续以出让方式供地;宗地内有部分划拨或出让地的一律按出让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对超过原房屋产权面积的部分按基准楼面地价的10%缴纳划拨土地收入;原属划拨用地申请出让的,对需审批用地部分先按基准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并补办出让手续后,再对超过原房屋产权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属出让用地改建的,对审批范围内超过原房屋产权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全部缴清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经县国土、住建部门测绘,违反规划要求的危旧房改建和供地自建安置房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超出审批土地范围或少批多占土地建设,不影响城市规划,不构成安全隐患的,超占土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由县国土、住建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高限处罚,由县国土部门对超占的土地部分按当期基准地价2倍收取土地出让金,予以登记办证;对超占10平方米以上的,由县国土、住建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高限处罚,对整栋建筑不予登记办证。

  (二)对擅自外挑的违法建设,外挑超过规划审批0.3米以内的,需出具周边利害关系人意见书,并由县住建、国土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高限处罚后,予以登记办证;外挑超过规划审批0.3米(含0.3米)以上的,需出具周边利害关系人意见书,由县住建、国土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高限处罚,再由县国土部门对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基准楼面地价3倍收取土地出让金后,予以登记办证。

  (三)严禁以增加单层层高、加层等形式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面积在满层(以标准层计算)以下的,由县住建、国土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高限处罚,再由县国土部门对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基准地价楼面价3倍收取土地出让金,予以登记办证;增加的面积在满层(含满层)以上的,由县住建、国土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高限处罚,对整栋建筑不予登记办证。

  (四)已办理产权证的建筑未经县规划部门审批,擅自扩建加层的,由相对人自行拆除,并在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完毕前,对该栋房屋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抵押等交易及相关营业执照或年检手续。

  (五)对整栋违法建筑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建物,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九、已竣工的改建房屋或供地自建安置房,须经县住建、国土部门及城建国土联合执法大队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并由登记机关在土地证和房产证备注栏中注明“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十、落实联审联批制度,对改建房、供地安置自建房在户主在办理土地、房产抵押交易及相关营业执照或年检手续前,应先由县住建、国土、城建国土联合执法大队等部门对其是否存在“两违”行为进行联审,经联审确认无“两违”行为后,方可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由住建局、国土局、城建国土联合执法大队联合制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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