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泰政文〔2013〕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现就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明确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关于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100元),政府补贴增加5元;选择1000元至2000元的,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75元。

  二、关于增加补贴缴费困难群体对象

  (一)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县财政为每人每年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

  (二)对重点优抚对象、非重度残疾人,县财政为每人每年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

  三、关于增加城镇计生对象补贴

  对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和省财政再给予每人每年20元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再提高50元的缴费补贴。

  四、有关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允许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合并实施两年内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从其补办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已享受老年生活保障金的无力参保的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和未参保的高龄职工,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基础养老金。

  五、关于城乡居民保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保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制度的衔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执行。16~59周岁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相应补贴和集体补助,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原已享受的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在审核低保、五保资格时,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

  为提高被征地农民保障,参照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从2014年1月起,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至每人每月118.5元。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