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领导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是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关注民生的高度,提高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将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作为贯彻落实医改任务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
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组织机构,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好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细化工作分工,进一步明确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出版局负责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整体宣传,要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和群众喜阐乐见的形式广宣传,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引导好、发动好,并及时报道相关的重大活动和典型事例、县卫生局承担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组织实施,要制定好项目实施方案、绩效考核办法,配合县财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要切实发挥牵头的作用,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指导工作,保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县财政局要保证资金的落实,把项目的启动、日常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监督考核及信息系统建设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相关经费投入。同时,要加强经费监管,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优生优育科普宣传,积极配合叶酸补服工作,主动提供育龄妇女和孕产妇等数据资料。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学生及托幼机构有关人员的预防接种工作,认真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和传染病报告与监测制度,加强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在学生中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政策宣传。县老干部局要积极配合做好65岁以上离退休老年人摸底登记工作,积极引导目标人群参与老年人保健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新婚数据。残联部门提供重症精神病人等数据。县妇联负责组织妇女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工作。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县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 年版)》,认真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任务,并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台账资料收集整理,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项目实施的领导、组织和宣传发动工作,组织本辖区居民积极配合参与基本公共卫生工作;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和乡村医生包户的层层抓落实工作机制,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深化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服务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乡(镇)要及时召开动员会议,要在主要街道悬挂至少2条以上的宣传横幅,在乡(镇)政府、乡(镇)卫生院、村委会等地点制作宣传栏或黑板报,统一制作宣传资料发放到本辖区居民手中。县文体广电出版局要开辟专栏,加大宣传报道的频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结合开展巡回医疗、健康教育、利用集会进行咨询服务等多种措施,深入田间地头,开展贴近农村居民生活实际、通俗易懂的宣传,使广大农民熟悉和了解相关政策,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从而主动配合和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四、严格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最大效益
按照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1]28号)的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只能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它用。县财政局和卫生局要加强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并与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依据有关经费使用规定及时发放与使用经费,确保所有经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以保障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对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督导考核,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有效落实
县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专业机构要加强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技术指导,定期对所辖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水平。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评价标准,逐步形成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基础的绩效考核机制。乡(镇)每半年要对辖区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每半年进行一次复核和评估,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作为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重要依据和内容,同时,县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出现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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