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7〕56 号)和我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将各乡(镇)婚姻登记工作集中到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集中办理婚姻登记时间。从2011年11月26日起,全县婚姻登记业务集中到县婚姻登记处办理,各乡(镇)不再办理此项业务。
(二)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历史数据录入系统工作。县婚姻登记处及各乡(镇)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安排专人将2001年1月1日起的结婚、离婚等数据全部录入婚姻登记系统。
(三)认真做好婚姻登记档案保管和移交工作。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当事人确立婚姻关系的重要原始资料。各乡(镇)要在历史数据完全录入婚姻登记系统后,及时将婚姻登记档案移交到县档案局,确保婚姻登记档案无遗漏、无破损。
(四)加强婚姻登记印章及婚姻登记证件的管理。各乡(镇)要在11月25日前,将婚姻登记专用章(公章、钢印各一枚)及未使用的空白婚姻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交回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五)严肃工作纪律。全县婚姻登记集中办理过渡期间不得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遗失婚姻档案等,否则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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