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城区限价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文〔201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城区限价安置房管理办法》已2011年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泰宁县城区限价安置房管理办法
 
为切实解决“6.18”、“7.7”特大洪灾广大农村灾民的住房问题,县委、县政府在城区三里亭、泰康垅和丰岩涵洞丘建设了三个限价房安置小区。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城区限价安置房管理办法如下:
一、为规范灾后城区限价安置房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购买城区限价安置房的农村受灾家庭应满足或达到的条件和要求。
1、由受灾户自愿申请,经乡(镇)审核且签订旧房拆除合同,并经相关部门审定后方可购买。受灾户分倒房户、危房户、地灾户三种类型,分别由民政局、城建局、国土局审核确认,凡购买限价安置房的受灾户必须与泰宁县城投公司签订购房协议。
2、城区限价房安置对象承诺购买限价安置房后,原有户籍地旧房自行拆除,房屋的原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以后不再享受“一户一宅”权益。
3、限价安置房交付时,由各乡(镇)政府负责检查城区限价房安置对象的旧房拆除合同的落实,并出具房屋已拆除证明;安置对象持各乡(镇)政府开具的证明办理交房手续。
4、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购房户,如有购房行为的由城投公司负责及时收回。
三、城区限价安置房上市交易管理有关规定。
1、城区限价安置房属于县委、县政府提供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使用人必须取得完全产权后才能交易。
2、受灾户购买城区限价安置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限价安置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3、受灾户购买限价安置房满5年后,购房人可以转让限价安置房,但应按照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与限价安置房购房款差价的7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金。
4、政府可优先回购限价安置房,政府回购的限价安置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四、本办法所称限价安置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泰宁县“6.18”、“7.7特大洪灾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五、本办法所称“6.18”、“7.7”特大洪灾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泰宁县2010年6月18日和7月7日两次特大洪水灾害中的农村受灾家庭,并经省、市、县、乡各级审核,符合进城安置规定条件的家庭,包括各乡镇的倒房户、危房户、地质灾害户。
六、本办法参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适用于“6.18”、“7.7”灾后城区限价安置房管理,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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