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泰政文〔2011〕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0〕289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明政文〔2011〕85号)精神,为降低食品价格波动对低收入群体实际生活水平的影响程度,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结合我县实际,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启动和退出
现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基础上,加快编制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低收入价格指数),以准确反映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
在低收入价格指数编制启用前,暂用食品类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具体为:当地月同比食品类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8%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和失业保险金补贴;月同比食品类价格指数涨幅回落到8%以下时,停止联动;上年度食品类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8%时,要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低收入价格指数编制启用后,联动机制启动办法为:当地月同比低收入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和失业保险金补贴;月同比低收入价格指数涨幅回落到3%以下时,停止联动;上年度低收入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补贴标准
(一)在低收入价格指数编制启用前,按如下办法和标准补助
1、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或失业保险金补贴的当月,向补助对象补发前3个月的金额,以后按月发放,直至停止。补贴标准为:当地月同比食品类价格指数上涨幅度为8—10%、10—13%或13%以上,每人每月补贴额分别按下表执行:
补贴标准类别
8—10%
10—13%
13%以上
城市低保对象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10元
20元
30元
农村低保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6元
12元
18元
2、启动联动机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办法为:根据当地上年度食品类价格指数上涨幅度,结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二)在低收入价格指数编制启用后,补助办法和标准如下
1、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或失业保险金补贴的当月,向补助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金额,以后按月发放,直至停止。其计算公式为:每人每月补贴额=现行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月度低收入价格同比指数涨幅。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
2、启动联动机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其计算公式为:调整后低保标准=现行低保标准×年度低收入价格同比指数。
三、补助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四、资金保障
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补助所需资金按现行分担比例承担。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五、发放方式
原则上按季度(或三个月)对低收入群体临时食品价格补贴进行发放。即临时食品价格补贴机制启动后,我县食品类价格指数涨幅超过8%(含8%),或低收入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的月份按照以上补贴标准逐月计算,每隔三个月累计发放一次。
六、落实责任
要把建立和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县物价局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执行情况。县统计局调查队应根据三明调查总队的调查方案和有关规定,负责低收入价格指数的具体编制和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户调查的统计汇总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联动机制补助资金的预算,负责协调补助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提供补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本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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