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泰宁县城市居民低收入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政〔200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现将修订后的《泰宁县城市居民低收入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泰宁县城市居民低收入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五部局令第120号)和《三明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明政文〔2006〕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泰宁县城区范围内。
本规定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是指政府按照规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住户家庭提供住房保障,以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租赁补贴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解决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县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核减。
租赁补贴是县政府采用货币补贴的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县政府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泰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是我县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保障的决策和监督工作。通过政务公开、民主监督保证廉租住房管理公开、公平、公正。
县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对象审核登记工作,并建立档案实行滚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廉租房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筹集和运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并监督执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和使用监管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第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从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廉租住房房源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
(二)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三)建设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
(四)腾退剩余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五)社会和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其中: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公开招标,降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成本。
城市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按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批准后执行。
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新购建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每户50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 对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对开发建设和购置廉租住房,在土地、规划、设计、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对收购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租金收入,按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本县城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满五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3倍以下;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本条第二款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如有变动或调整,以经县政府核准后县民政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本条第三款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如有变动或调整,以经县政府核准后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包括:面积保障标准为50平方米以内、租金核减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孤老、严重残疾没有收入的特殊家庭可申请全免。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申请家庭的户主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章的委托书。
第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于每年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向泰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泰宁县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县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3、由县房管机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5、属孤老病残申请实物配租的,须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救助证明。
(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应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对公告期无异议的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申请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及申报时间先后实行轮候。
(六)根据轮候登记对象家庭的实际,拟定给予租金减免或实物配租的形式,经县房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发给书面通知单。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及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提供的变更状况进行变更登记。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程序
(1)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人应当与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泰宁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应享受的租赁补贴金额、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2)申请人应当在签订《泰宁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之日起30日内落实租赁房屋,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县房改办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
(3)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申请人须将住房租赁合同报县房改办备案。县房改办根据《泰宁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规定的标准,在3个月内将租赁补贴一次性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4)申请人家庭所租赁房屋实际交纳租金超过保障对象享受租赁补贴标准部分,由保障对象家庭自行承担,低于保障对象享受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如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廉租住房或租金减免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外迁的,同住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再行办理续租手续。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八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书面认定或调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申报不实者,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责令退还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停止租金核减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
(二)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不缴纳租金的。
第二十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违规给予批准承租住房,违规提供证明材料,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县房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泰政〔2007〕8号文停止执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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