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住房工龄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200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住房工龄补贴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2009年第6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泰宁县住房工龄补贴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县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政〔2001〕4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住房工龄补贴对象及补贴额的计算
(一)住房工龄补贴对象:于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2002年6月30日在册,尚未享受房改购房或已购房改房但面积未达到其当时购房时相应职务(职称)所享受住房控制标准,并且没有参加集资建房、没有划拨地(含集资、合作建房)建房的县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退休人员和全体离休人员。
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出台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即:一般职工为70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为85平方米,处级干部(含高级职称)为100平方米。
职务(职称)以1995年12月31日前任职的为准。
(二)住房工龄补贴发放标准:每平方每年为3.3元,工龄计算到1995年12月31日止。199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干部、职工,其工龄只算到退休年份止。
尚未享受房改购房的住房工龄补贴额= 3.3 元/平方米·年×职工工龄×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已购房改房面积未达标的住房工龄补贴额=3.3元/平方米·年×职工工龄×(购房时相应职务﹤职称﹥享受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已购公房面积)
二、各单位应将符合条件的应发放住房工龄补贴人数(其中未购房人数,已购房﹤未达标﹥人数)、应发放金额总数和发放补贴的建筑面积等情况,分批次填报住房工龄补贴明细表和住房工龄补贴申请表,经干部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汇总审核后连同“明细表”和“申请表”书面报县委老干部局、县人事局、县房改办、县财政局审批。
三、对符合住房工龄补贴发放条件的全体离休干部和已达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优先兑现住房工龄补贴;年龄不足70周岁的退休人员待满70周岁后再予以兑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暂缓执行。住房工龄补贴由干部职工现在所在乡(镇)、单位负责发放。
四、补贴资金来源从各乡(镇)、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资金收入中支付,补贴资金不足部分,从以下渠道解决:
1、各乡(镇)由乡(镇)财政自行负担。
2、自收自支单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单位自行解决。
3、县直预算外收入较高的全额、差额和定额补助单位纳入单位财政综合预算,财政不予补助,由单位预算外收入中解决。
4、教育系统非九年义务教育的,县财政按50%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纳入单位财政综合预算;其他教育单位由县财政安排补助。
5、除以上单位外,其余单位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五、要严肃房改纪律。各单位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查,对玩忽职守,造成住房工龄补贴多领、冒领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六、本实施意见由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泰宁县单位发放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申请表
2. 泰宁县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明细表(未房改职工)
3. 泰宁县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明细表(已房改职工)
附件1
泰宁县单位发放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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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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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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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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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全额拨款(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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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符合泰宁县人民政府泰政(2009)2号文规定,本年可发放住房工龄补贴 人(其中:已购公房未达标 人,已建集资房未达标 人,未房改职工 人),应发住房工龄补贴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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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签章) 财务主管:(签章) 经办:(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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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改办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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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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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该单位应发住房工龄补贴(¥ )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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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该单位发放住房工龄补贴(¥ )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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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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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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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五份,单位、县房改办、县人事局、老干部局、县财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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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泰宁县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明细表(未房改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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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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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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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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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995年连续工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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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2月31日前任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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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上限(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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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元/年 |
应发住房工龄补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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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本人
签章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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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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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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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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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办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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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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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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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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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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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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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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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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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五份,单位、县房改办、县人事局、老干部局、县财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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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泰宁县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明细表(已房改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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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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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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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995年
连续工龄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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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
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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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上限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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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房建筑
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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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建筑
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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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元/年 |
应发住房工龄补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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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本人
签章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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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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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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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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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办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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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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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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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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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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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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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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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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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五份,单位、县房改办、县人事局、老干部局、县财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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