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政〔200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泰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8〕158号)精神,结合城区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对本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二条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其他城建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配套费由县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县财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未经县政府批准同意,不得调整配套费年度使用计划。
第三条 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实行一次性缴纳,由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承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征管工作。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未交配套费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转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类区划分(详见附件1)。
一类区为城市建成区比较繁华的地段,北至北溪、内环路;东至朱溪;南至金湖路;西至工业路。
二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地段,一类区边界至205省道、林业路及至陶金峰厂。
三类区为除上述以外的地段。
第五条 配套费计收标准按照闽政〔2002〕53号文件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第六条 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县人民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行政机关办公楼和旅游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减征审批程序
(一)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免征的项目由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免征,并将免征情况按季抄送县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减征的,需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减半征收意见,经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减免程序格式详见附件3。
(三)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前,县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确定减、免征配套费和今后项目建设需要减免征配套费的,应按照前款规定提请规划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其他理由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按改变的性质加倍征收配套费。
第八条 负责征收配套费的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到县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所收资金缴存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实行上交提留。
第九条 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责令违规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部门向欠缴配套费的单位追回应缴的配套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并缴入财政。
第十条 本规定颁布实施后,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关的水、电、煤气等专项配套费,一律停止征收。
第十一条 县价格、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集镇规划区内配套费征收按闽政〔2002〕53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泰宁县城区规划分区图
2. 泰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3. 泰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附件2
 
 
 
 
 
 
 
泰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名称
 
 
交费对象
 
 
 
 
金额
 
 
 
 
 
地段
 
 
 
 
单位和个人
住宅
一类区
 
 
 
 
 
40
二类区
 
 
 
 
 
25
三类区
 
 
 
 
 
15
商业(含写字楼)
一类区
 
 
 
 
 
45
二类区
 
 
 
 
 
35
三类区
 
 
 
 
 
25
工业
一类区
 
 
 
 
 
25
二类区
 
 
 
 
 
15
三类区
 
 
 
 
 
10
注:1、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2、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行政机关办公楼和旅游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附件3
 
 
 
 
 
 
 
泰宁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NO
工程建设单位
 
联系人
 
 
工 程 名 称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
 
应交金额(元)
 
要求减免金额
(元)
 
要求减免理由
 
县城建局意见
 
县财政局意见
 
县政府意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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