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政文〔2008〕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2008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报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泰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规范现行环境卫生收费项目,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7〕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生产、工作中产生的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不包括委托城市环境卫生部门上门装袋、清运的服务费和街巷、住宅小区清扫保洁费。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凡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民营企业)、人民团体、驻泰部队、营业性场所、营运车辆、个体经营者、外来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含上述单位使用的各类临时用工、季节工)、城镇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须按照本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公用事业性收费,属财政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贷款本息,补贴城市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处理等各环节的开支和设施的维护。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城镇居民:按每户每月9元计征,城镇特困居民凭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户证明予以减免。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驻泰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出租房、集体宿舍、单身公寓:按实有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计征。
建材五金、蔬菜水果、理发、美容美发、作坊、鲜花、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修理、医疗诊所、日用百货、服装、食杂、家用电器及其维修店:20平方米以下,按每月20元计征,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元计征,5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300元征收。
运输行业:按车型类别计征,面的每月5元、中巴每月8元、大客车每月10元、货运每吨每月2元、人力三轮车每月2元。
酒店、酒家、餐馆等饮食业及茶楼、KTV等休闲场所:20平方米以下(包括过道及包房),按每月20元计征,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元计征。
宾馆、旅社、医院:40床以下,按每月20元计征,每增1床增收1元(有餐饮的需按餐饮标准收费、不对外营业的减半收费)。
录像厅、舞厅、影剧院:50平方米以下,按每月10元计征;51—100平方米,按每月15元计征;101—300平方米,按每月25元计征;300平方米以上,按每月40元计征。
建筑施工场所:按建筑面积0.5元/㎡一次性征收。
旅游景点:按门票数每张一次性收取0.5元。
固定、流动摊点、夜市、早点(含排档):每摊每天1—4元。
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计征。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计征,鼓励个人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凡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的个人,按全年收费标准的20%给予优惠。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原有涉及生活垃圾的收费一律停止执行,但用户要求环卫部门特约服务的除外,环卫部门的有偿服务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征收主体为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可委托下列单位代征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一)有水表城市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泰宁县际头水库责任有限公司代征。
(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驻泰部队、人民团体、学校、医院有预算拨款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代扣,每年一次性代扣。
(三)集贸市场(固定摊点、市场内店面)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场服务管理中心代征。
(四)农用运输车由县交通局运管所代征,其它营运车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公路稽征所代征。
(五)建筑垃圾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办理开工手续时征收。
(六)无水表城市住户、中央、省市属单位、企业、宾馆、旅社、固定、流动摊点和收费标准表中的第三、第四、第五、第七、第九及其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代征。
第九条收费单位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核准监制的专用票据进行征费。收费票据由县财政局统一发放。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季度统一领取收费票据,并将票据及时发放至各代征单位,各代征单位应将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连同收费票据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后,按月全额缴入县财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县财政局应对领用票据的使用和资金缴存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后,发放新票据。
第十条征收单位及各代征单位按各自征收额的5%提取作为征收手续费。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拒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未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逾期天数每日5‰加收滞纳金。违反本暂行规定、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凡违反规定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具备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乡(镇),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中的“以下”均包含本数,“以上”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泰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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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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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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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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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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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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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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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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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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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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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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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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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元/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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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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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头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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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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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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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有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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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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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指教职工人数,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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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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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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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旅社、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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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床
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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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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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1床增收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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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餐饮的需按餐饮标准收费(不对外营业的减半收费)经营者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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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所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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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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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集体宿舍、单身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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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有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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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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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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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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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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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五金、蔬菜水果、理发、美容美发、作坊、鲜花、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修理店、医疗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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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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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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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以下:20元/月 20㎡以上超过部分按0.5元/㎡·月征收。 500㎡以上按300元/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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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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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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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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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百货、服装、日杂等其他商店、家用电器及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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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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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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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以下:20元/月 20㎡以上超过部分按0.5元/㎡·月征收。 500㎡以上按300元/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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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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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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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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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酒家、餐馆等饮食业及茶楼、KTV等休闲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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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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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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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以下:20元/月、 厨房餐厅(含过道及包房)为计算面积20㎡以上部分按0.5元/㎡·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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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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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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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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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流动摊点、夜市、早点(含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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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元/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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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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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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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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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厅、舞厅、影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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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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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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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下:10/月 51-100㎡:15元/月 101-300㎡:25元/月 300㎡以上:4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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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餐饮的需按餐饮标准收费(不对外营业的减半收费)经营者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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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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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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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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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每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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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5元/月、中巴8元/月、大客10元/月、货运2元/月·吨、人力三轮车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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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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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稽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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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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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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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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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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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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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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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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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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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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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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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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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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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经营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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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
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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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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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网点、集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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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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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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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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