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政〔200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2007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泰宁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5〕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具体规定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制定并报县政府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物价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计划与用地
第六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会同县发改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杉城镇,在做好城区住房状况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结合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做好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工作,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抓好土地供应。
第八条 县发改局应当根据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用地储备、规划情况,编制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项目用地的储备情况,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工作,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规模,且做好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严禁以经济适用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或性质,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三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四章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其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招投标。参与招投标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方案要充分考虑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要,且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节能标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时应向买受人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质量保证书的承诺承担保修责任。
第五章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
第十九条 县物价局应会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审查,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的监管,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严禁将住宅小区经营性设施、经营性用房和其他商品用房的建设费用摊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成本。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确定后,应向社会公示。销售单位在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明码标价,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批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严禁在价外收取任何未经批准的各种费用。
第六章销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性优惠购房,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合作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确认其购房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城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并满五年。
2、上年度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下。
3、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且属无房户或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下同)。
4、2000年后(含2000年),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任何一方在住房二级市场中没有住房交易。
5、申请人未婚(含离异未婚)的,男应年满35周岁、女应满33周岁。
第二十三条 销售程序
1、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前,应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销售单位持预售许可证申请核定销售价格。
2、销售单位应将经批准的项目名称、价格、数量等相关信息,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3、申购人应到县房改办领取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房改办。
4、经县房改办初审并对初审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人,根据统一的评定标准评定申购人的申购顺序后,统一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和初步确认申购人的申购资格。具体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附后。
5、申购人名单经初步确定后,应在政务公开栏或当地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申购人取得购房资格,并按顺序购房。
第二十四条 超标部分面积,按市场价销售,其市场价以经评估机构估价确认的公允价格为准。超标面积部分差价款应缴存县财政城市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受人按购房款的2%缴纳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基金。经济适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专项维修基金的具体使用参照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在销售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布相关的批准文件,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权属证书中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并在备注栏详细标注享受优惠价的面积和按市场价购买的面积数量。
第二十八条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且出售时应按上市时同地段、同类型的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部分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金,具体缴纳收益金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对经济适用房享有优先回购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未向政府补缴土地收益金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金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须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并以换购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购表中的各项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如实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购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应当注销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收回该住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提请县政府或相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宁县经济适用住房
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规定
 
一、申购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区城镇居民常住房口,并满五年。
(二)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三)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含合作建房),且属无房户或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下同)。
(四)2000年后(含2000年),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任何一方在住房二级市场中没有住房交易行为。
(五)申购人(未婚含离异未婚)的,男应满35周岁,女应年满33周岁。
二、评定标准
(一)人均面积(本项满分65分)
1、无房户,计65分;
2、人均现居住建筑面积每递增1平方米,分值依次递减2分;
3、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计30分。
(二)户籍时间(本项满分20分)
按申购人及其同申购人的户籍登记时间为准,每人每年计1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计1分;6个月以下计0.5分(含6个月)。户籍计算时间截止开始申请之日,本项最高分不超过20分。
(三)婚姻状况(本项满分15分)
1、已婚申购人:从婚姻登记之日起,每年计1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计1分;6个月以下计0.5分(含6个月)。
2、离异再婚申购人,婚龄从第二次婚姻登记开始计算。
3、未婚申购人(含离异未婚),男年满30周岁,女年满28周岁,每增加1岁加1分。
4、男年满30周岁、女年满28周岁的已婚申购人可以选择婚龄或未婚申购人计分办法的其中一种办法计分,但选择未婚申购人的计分办法,只能计算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年龄。
5、本项最高分不超过15分。
三、销售程序
(一)、销售单位
1、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前,应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销售单位持预售许可证申请核定销售价格。
2、销售单位应将经批准的项目名称、价格、数量、各类套型面积、楼层、朝向调节系数等相关信息应在县政府政务公开栏及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二)申购程序
1、县房改办将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开始申报时间及相关规定在县政府政务公开栏及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
2、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人按公示要求到县房改办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且提供下列材料及有效证明,报送县房改办:
(1)申购人及共同申购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购人婚姻状况证明;
(3)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购人及共同申购人的收入状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
(4)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购人及共同申购人住房状况证明;
(5)申购人的职务、技术职务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县房改办对申购人的申购资格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购人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确定其申购顺序,并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
4、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县房改办报送的名单进行复审并初步确定申购人的申购资格,且在政务公开栏及当地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申购人的申购资格有异议的,均可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举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明举报不实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确认申购人的购房资格,并按顺序购房。
(三)选房号程序
1、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购人,应在规定的选房时间和地点参加选购房号,在规定时间申购人或其代理人未到场的,视为主动放弃购房资格,并顺延至下一申购人;委托他人代理选房的,必须提前办理授权委托书并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2、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购人,因分值相同而使入围人数超出房源总量,末位分值相同者由抽签决定入围购房人。
(四)购房程序
1、确定房号后,申购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缴清购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逾期未签订购房合同或未交清购房款者,视为主动放弃购房资格,并顺延至下一申购人。
2、销售单位在签订售房合同后,应填报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花名册,并附房发票、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及维修基金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由县房改办审核并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后,由销售单位统一代办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
四、其他规定
(一)未生育子女的夫妻计算人均建筑面积时按3口计算。
(二)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半年内未能购房的,应重新申请。
(三)军队转业及经市级以上组织部门调配的干部、引进的人才,申购时不受户籍时间限制。
(四)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依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具体处理。
(五)本规定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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