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城镇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八日
杉城镇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及时迅速妥善地处置各类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确保社会稳定安定,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和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66号)及《泰宁县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泰政文〔2006〕36号) 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杉城镇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现场:
1、重、特大火灾事故;
2、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5、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7、旅游重、特大安全事故;
8、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领导:
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由镇党委、镇政府统一领导,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镇政府成立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镇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其他各位副镇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镇政府办、杉城学区、安监办、财政所、国土所、村建所、交通站、卫生院、文化站、劳动所、工会、供销社、工商所、城关派出所、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综治办、人武部、民政办、计生办、林业站、烟草站、广电站、信用社、企业站、服务所、外管站、统计站、司法所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和调度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并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抢险、救助方案、措施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镇重点单位杉城学区、城关派出所、国土所、村建所、交通站、卫生院等,也要制定有各自特点的安全事故具体处理预案。人武部负责组建矿山事故救援队,镇交通站负责提供救援队使用的挖掘机等设备。
各村(居)及各规模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指挥机构,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负责本辖区内安全事故的抢险、救助工作。
三、现场指挥
处置事故现场最高负责人由现场最高级别的镇领导担任。根据指挥部的决定,采取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并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现场秩序警戒组、现场抢救组、紧急施救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分析组、信息综合组、后勤保障组、恢复生产组等,确保事故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尽力将事故伤亡、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报告制度
1、凡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所在地村(居)和各规模企业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的事故发生原因及经济损失情况报告镇党委、镇政府值班室(镇党委、政府值班室电话7832538、7839813),镇政府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镇领导报告并上报县政府、县安办,同时,按照镇领导指示,通知相关部门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险、救助工作。
2、凡发生一次性伤亡3人以上(含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的村、居(企业)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确定的原因、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向镇政府报告。镇政府在6小时以内报告县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镇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要立即通知处置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的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险、救助工作。
五、事故调查
按现行有关规定,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由国务院或省政府组织调查组调查。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属于上级授权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积极配合国务院或省、县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作出调查报告给镇政府。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90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务院、省、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隐瞒事故、延报事故或阻挠妨碍事故的调查处理,如违反上述规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为了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村(居)和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切实加强安全事故隐患的监控管理,督促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防范监控预案,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整改消除和有效控制,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本预案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八、本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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